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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物業管理文摘》(第161期)





公元物業管理文摘
非贏利共享型信息選編   第161期/20101126 公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規動態】 ——北京:《住宅物業服務標準》出臺 急修水電氣15分鐘到場
  ——太原:物業管理新規 不繳納物業費可能被起訴
【行業要聞】 ——重慶:發現違法建筑不上報物管公司要遭降資質
  ——北京:擬規定長期欠物業費可公示房門號
  ——昆明:住宅裝修擬至少保修兩年 裝修前要告知物管
  ——山西:《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將重新審議
  ——江門:即將出臺首個物管細則
  ——威海: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不合格將被降級或淘汰
  ——齊齊哈爾:地下停車場物業收費出臺指導價
  ——貴州: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市場行為 虛報瞞報者資格難延續
【數據說話】 ——江西:實施新規 物管未履行消防責任可罰2千
【物管采風】 ——北京市住建委:物業上一年度收支需公示15天
【學習平臺】 ——尷尬的物管收費
【業主之聲】 ——南寧:物業住宅小區開評“十佳” 業主滿意度成標準
【自由論壇】 ——物業公司舉證困境和對策淺析
【案例選編】 ——小區集中供暖 業主拆除暖氣片仍需繳費?
【法規動態】
北京:《住宅物業服務標準》出臺 急修水電氣15分鐘到場
趙瑩瑩/《北京晚報》/20101115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住宅物業服務標準》,將物業服務體系分為五級。其中,最高一級的服務標準規定,遇水、電、氣等急迫性報修,物業須在15分鐘內到達現場,其他報修30分鐘內到達現場。業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見、建議、投訴,要在1個工作日內回復……據悉,以地方標準形式發布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在全國尚屬首例。
 
太原:物業管理新規 不繳納物業費可能被起訴
胡斌/《山西晚報》/20101122
  為規范廣大業主合理使用、維護物業,保障廣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即日起,太原市房產管理局編制的《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個示范文本正式開始實施。這意味著今后,物業管理與服務又多了幾道規矩。業主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物業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業要聞】
重慶:發現違法建筑不上報物管公司要遭降資質
蔡文沛/《重慶商報》/20101126
  重慶市政府日前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主城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物業管理公司發現小區內的違法建筑后,若不制止、不報告,物業管理公司將被降低資質。根據《通知》規定,對于附有違法建筑的合法建筑,將限制其產權交易。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對規劃、國土房管、綜合執法部門抄告的違法建筑和附有違法建筑的土地房屋,不得進入市場交易,不得辦理轉讓、抵押等房產交易和流轉手續。
 
北京:擬規定長期欠物業費可公示房門號
馬力/《新京報》/20101118
  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規約制定規范》和示范文本,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中明確,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至少要每半年在小區內公布共用部分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管理規約”中提出,對于長期欠費或者長期拒交物業費的,業委會、物業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在小區內公布物業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費的業主房門號,進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昆明:住宅裝修擬至少保修兩年 裝修前要告知物管
韓海闊/《云南信息報》/20101122
  為了保障室內裝修的規范和安全,昨天,昆明市住建局就《昆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聽證稿)》舉行了聽證會,以填補住宅室內裝修領域地方性法規空白。根據《辦法》,裝修人員只有接受了培訓才能正式上崗;裝修人如想進行房屋裝修,則需向物管進行開工告知,裝修企業也得在門前掛上施工牌。此外,裝修也被要求不得在晚8點至早8點的時間內進行。
 
山西:《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將重新審議
《山西青年報》/20101124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昨日召開,此次會議一項重要議程是修改《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修改部分主要涉及10處,近來熱議的首次業主大會問題有了明確規定。條例修改為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不足50%,但自第一個業主入住之日滿兩年的,可以向所屬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報告。

 
江門:即將出臺首個物管細則
劉楹冉 劉志聰/《江門日報》/20101112
  即日起至11月25日《江門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二)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市民可登陸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查閱,并可通過網站或書面的形式向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饋意見。此次廣泛征求意見的《江門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共8章96條,規定了物業的使用和維護,以及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等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威海: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不合格將被降級或淘汰
鄭曉蕾/《威海晚報》/20101121
  為規范物業服務行業市場秩序,威海市房管局物管辦日前召開全市物業主管部門專題會議,決定通過提高物業服務企業審批門檻、落實物業服務企業技術人員資質及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培訓等方式,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整治,從源頭上把好企業隊伍質量關,推動整個行業水平的提高。整頓期間,市物管辦將對一些服務水平低、信譽差且未按時整改的不合格物業企業實施降級或取消企業資質的處理。
 
齊齊哈爾:地下停車場物業收費出臺指導價
閆冬/《鶴城晚報》/20101118
  為規范地下停車場物業收費,近日經齊齊哈爾市政府同意,該市物價局和市住建局聯合下發文件,出臺制定了住宅小區地下停車場(位)物業服務政府指導價格,規定普通地下停車場(位)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格為每月每臺80元—100元。按照規定,指導價格出臺以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收費合同并開展服務的,按原合同執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物業企業收費前應到市物價部門進行備案,否則,無權收費。
 
貴州: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市場行為 虛報瞞報者資格難延續
楊貴蘭/《貴陽日報》/20101114
  由省住建廳組織的全省物業服務企業市場行為監督檢查日前展開,凡2010年6月30日前在我省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在我省開展物業服務活動的省外物業服務企業均在受檢之列。沒有按時參加檢查、申報過程虛報瞞報及存在不良市場行為沒有按要求及時整改的,將不予辦理物業服務企業資格延續。此次檢查采取企業自查、書面申報檢查和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2011年2月28日前核查結果將公示。
 
【數據說話】
江西:實施新規 物管未履行消防責任可罰2千
盧婷 吳麗輝/大江網/20101112
  新修訂《江西省消防條例》已在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通過,將于11月9日正式實施?!稐l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若未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而修訂前,其最高處罰金額為1000元。
 
【物管采風】
北京市住建委:物業上一年度收支需公示15天
耿諾/《北京日報》/20101123
  記者日前從市住建委了解到《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報告示范文本》和《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報告撰寫規范》已于近日開始征求意見并將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要求物業服務收支情況公告時間不能少于15日。按照要求,物業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小區內顯著位置公告上一年度物業服務收支情況,公告時間不少于15日。公告內容包括物業企業對上一年度服務事項、收費標準、收支情況、共用部分經營收益表等。
 
【學習平臺】
尷尬的物管收費
王灝/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20070628
  物業管理收費存在涉及面廣、關系復雜,且有關機制滯后等不容樂觀的現狀,發展至今仍然存在不少令人覺得撓頭,讓人感到錯愕的情況和現象。什么亂收費、拒交費、高收費低服務、高服務低收費等問題、糾紛層出不窮,從全國的大范圍來看,甚至因此偶爾搭上一條半條人命也并非絕無僅有的事情。不過,作為物業管理人,我們應當迎難而上去直面問題,不論你是從事理論研究還是負責日常管理事物的都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有具備這樣的態度才能為物業管理行業的有序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也只有擁有這樣的堅韌才能夠最終為物業管理實踐創造一個和諧共生的氛圍。
  眾所周知,物業管理收費是隨著房地產的迅速發展而衍生出來的產物,從實踐角度來看,它主要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維修資金、停車費以及代收代繳費等。盡管,隨著社會的發展物業管理業已走過二十多個年頭,但是在物業管理實踐中仍然存在較多的無奈和尷尬,特別在物業管理收費方面更是如此,還待改進和完善。為了有利于討論和分析當前物業管理收費實踐,本文將從政府指導價、物業管理收費定價、物業管理的收費實踐等幾個方面加以敘述。
  看上去很美的政府指導價
  也就在兩年前,我們地方政府的有關價格主管部門,從推動物業管理市場化的角度,退出了物業管理收費的政府定價的歷史舞臺,并且適時地推出了政府指導價,確定了有關物業管理收費的等級和上限。從表面上看,應該說,這對于廣大的業主而言是個利好,但是,事實并非如此,現實并非都能像我們想象之中那樣的正常、有序和理性。
其實,如果從專業的角度作出判斷,這個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相關規定從開始就存在一些不利于實踐常識性的問題,讓它成為空中樓閣,有的只是華美的外表。首先,執行的收費定價標準竟然依據的是一個試行的文件《××××××等級標準(試行)》,不客氣的說,這是個常識性的錯誤,是邏輯關系的錯位,當然,從實踐中遇到這樣的情況不敢說絕對沒有,但一定是非常罕有;其次,既然要推動市場化,那又為什么要規定上限周瑜打黃蓋不行如果,這樣的話,“質價相符”的原則還有何存在的意義在這個問題上,性價比高應該同樣是可行的;最后,政府不能議而不決,也不能草率出臺一個政策就撒手不管。就拿《××××××等級標準(試行)》來看,不僅應當關注標準本身,而且也要注重評價機制的建立(客觀公正尤為重要),也就是說,確定物業管理的等級應該由誰說了算的問題不能忽略,必須搞的清楚明白。道理很簡單,一個沒有操作性的政策文件,必將成為一紙空文,最后還要背上搞形式主義的嫌疑。
  當然,說這些或許顯得極端了一點,也多少帶些情緒化的色彩。我們的政府也確實有自己的難處,袒護哪一方都不好。偏了行業怕引起老百姓的不滿,影響社會穩定:偏了老百姓也擔心會傷及這個充滿朝氣的新興行業,影響社會就業,阻礙經濟發展。盡管如此,我們不能因此而變的消極,我們必須看到,在一個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中想要凝聚共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我們同樣也需要認識到,社會的有序發展也來自于社會的不同階層對經驗的總結和問題的檢討。
  開發商定價,物業管理買單
  開發商定價是個世人皆知的規則。長期以來,不管是業內也好,業外也罷,只要是還比較關注房地產發展的人群都知道,物業管理收費定價是由房地產開發商說了算,因為,多數情況是政府部門都還沒來得及批準(批準也簡單不過,填上幾份表,交上幾份文件資料也就行了),有關的收費標準就已經開始執行了,況且,現在政府定價的功能已經退出了物業管理發展的歷史舞臺,政府的有關價格主管部門在這個問題上也已經難以發揮具有現實意義的作用,所以也就樂得清閑了,一句話,只要在指導價的控制范圍以內(指導價的定價標準本身就值得商榷),一切應由市場說了算。那么,誰代表市場呢以目前的現實狀況而言,那當然只能是開發商了。
  但是,這樣的規則合理嗎顯然,作為物業管理人能夠深切感受到,這非常不合理,因為,恰恰就是這樣一個習慣作法,為物業管理日后的收費實踐中的頗多齷齪埋下了禍根。畢竟開發商關注的是如何促進銷售,是如何推升房價,是既得利益。所以,絕大多數開發商都不會實實在在的把物業管理專業人士請進項目來做什么前期介入,那物業管理服務費定價測算自然也就流于形式了。在項目的推廣期間,開發商往往會高調地提出如“帝王式享受,酒店式服務”等各種名目的物管承諾,卻沒有顧忌履行這些承諾需要高昂的成本。當然,房子一天沒賣完,開發商補貼也就不會停止也是一個現實。開發商是知道的,只要房價哪怕是上升一個點,這些所謂補貼就會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過,一旦房子賣的差不多了,再讓開發商劃出經費那就“蜀道難”了。出現這樣的局面,結果只能是物業管理買單了。要不就是依據“質價相符,等價有償”的原則,降低相應的服務標準;要不就是高舉提高收費標準的旗幟,開始步履為艱地踏上“新長征”之路(這是絕對的少數。因為大家都知道,物業管理服務費比不了中石油、中石化的油價,現實是物業管理服務費只有降的可能,而沒有升的可能)。
  可愛的業主,無奈的選擇
  說實話,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們的絕大多數業主是可愛的,他們幾乎很少挑剔我們的服務水準,而且對物業管理收費的具體使用也漠不關心,他們當中甚至有些人還把物業管理收費看成是政府的行政性收費。當然,這一切都有可能是從農村向城市轉移的前期階段(或特殊階段)所特有的現象。那么,這樣的現象大量的存在是不是說明我們的業主們不具有物業管理服務費定價的議價能力呢?從主觀角度看,業主們應該是具有議價能力的,但是現實往往存在太多的無奈,因為在客觀上,我們的業主們確實沒有參與議價的空間。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大多數業主意識不強。在業主購房時,大多數人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事基本是不屑一顧,更多的只關心價格、質量、環境、配套、地段等硬件條件,很少涉及有關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事,即便是到了收樓、入伙時,查詢物業管理服務費相關問題的業主也是鳳毛麟角;第二,因為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通常早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就已經確定,而這個時候還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沒有組織,業主的權利難以通過個體得到實現;第三,即便是一些業主已經對收費標準產生異議,也形成了廣泛的共識,但是要通過現行的經法律確認的機制,以所謂業主大會表決的方式去實現愿望,也幾乎沒有實踐的可能,事實上門檻過高是難以逾越的鴻溝,大多數個案都在開始折騰幾下,就無聲無息了。
  只知道提出問題而不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就如同只看見問題而不去解決問題一樣不可取,同樣被人們所唾棄。面對物業管理收費中所出現的問題,我們該怎么辦?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是物業管理行業理性而有序發展的必由之路,是解決物業管理收費問題的關鍵。當然,與此同時,也同樣需要廣大的從業人員或關心這項事業發展的有識志士共同努力去研究、去探討,在技術上提出更多有建設性的專業意見或建議,去推動和支持物業管理的市場化。
 
【業主之聲】
南寧:物業住宅小區開評“十佳” 業主滿意度成標準
王小歡/《南寧晚報》/20101116
  今日起,2010年“南寧市十佳和諧物業住宅小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評選。從今起至18日,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物業科開始審核推薦材料,11月24至26日由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組織物業管理專家現場考評。專家評委將從物業公共服務、物業特約服務、小區自主管理的規范、社區文化建設、業主滿意度和收費率五大方面開展和諧物業小區的評選工作。
 
【自由論壇】
物業公司舉證困境和對策淺析
粟勤生/《現代物業·新業主》/2008年7期
  物業糾紛案件之所以容易引發爭議,除了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規范缺位(如業主組織的訴訟地位、物業服務合同主體界定等)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在于評判或審理時糾紛時雙方舉證的困難。公眾與媒體均認為業主舉證困難是弱勢群體,其實物業公司也是弱者。典型的標志是物業公司證明對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往往是自己的工作記錄,如保安巡邏記錄、維修修理保潔記錄、設備運行記錄等等,但這些資料都是物業公司單方形成和保管,很少有第三方見證或評價。在法庭審理時,業主一方無一例外的聲稱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甚至不予質證,這時決定權全在于法官的自由心證,在當前輿論一邊倒向業主的背景下,是否能得到法官的采信的確是個大問題。筆者所辦理過的物業糾紛案件幾乎都遭到類似的抗辯,結果是有些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些則被駁回。
  對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法律并未專門做出規定,一般是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還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業主以物業公司未履行服務義務起訴或者抗辯時,物業公司應當承擔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了義務的舉證責任。但物業服務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具有長期性、瑣碎性、無形性、不可儲存性等特征,物業服務質量標準難以量化,服務的最后效果很多是通過服務對象的主觀感受來判斷,對于物業公司所履行的義務有無或履行是否到位,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夠反映出來。因此,物業公司要根據“肯定事實一方負舉證責任”,能證明自己已經全面、妥善地履行物業服務也大多只能把自己單方形成和保管的各種工作記錄資料全部擺之于公眾或呈上法庭。其實,如果能確立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價標準,建立和健全對物業服務的評價和監督程序,通過這些程序而取得的相關證據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效力將大大提高,但在目前該評價標準或機制尚不能得以實現的情況下,就只能依賴法官自由裁量權,如上所述,這些證據的特征決定了很難有效維護物業公司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是物業公司的舉證困境。
  我們無法奢求立法者對法律條款制定得多么完善和細致,也不能苛求科學合理的第三方評價機制何日建立,在現有司法環境和市場條件下,物業公司要有效應對舉證困境,必須樹立和強化證據意識、服務意識、風險意識、合同意識、細節意識、主動意識,實務中應重點抓好以下證據環節。
  一、加強合同管理工作
  1、完善合同義務和評價條款
  當前物業服務活動中大多采用政府的示范文本,這是物業服務活動進步和規范的標志,但是,很多物業公司存在一個理解誤區,認為既然是政府示范文本,照搬條文就萬事大吉,這種觀念既錯誤又危險。所謂“示范”是指供合同雙方參考使用,并沒有規定強制使用或不得修改完善。示范文本不可能預見和規范實踐中可能出現紛繁復雜的糾紛,文本本身也存在很多缺陷,有進一步完善的可能和必要。正確的做法是以示范文本為基礎,結合本公司本項目實際,總結自己及他人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經驗教訓完善各項條款。從證據角度而言,最關鍵的是對合同義務條款和責任條款盡量細化和具體化,同時,從實際出發約定相關服務質量的監督和評價標準條款,為以后的服務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據,使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有章可循、有合同可依。
  2、慎重投標書的承諾
  物業糾紛發生后,雙方首先想到的證據都是合同如何約定,其實非法律專業人士很少會想到在通過招投標形式接管物業的物業服務活動中,投標書也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書只是對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進行描述和總結,遠沒有投標書上的承諾具體和細致。實踐中,物業公司為了獲取中標,往往舍得投入大成本精心制作,各項經費測算、相關的管理制度、承諾義務條款內容等全部堆積進去上百頁,而正式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即使根據示范文本也僅僅是數頁。從證據法的角度而言,如果合同約定的條款不具體明確,投標書的內容能成為衡量各方主張是否充分的評判標準和事實依據。因此,忽視投標書的研究、制作和執行就成為一個巨大的經營風險,物業公司在投標時要量力而行,慎重承諾,中標后要求員工對投標書的內容認真學習研究,分項貫徹落實。
  3、約定文件通知和接收方式
  通知條款是合同雙方正確履行通知義務的基礎,示范文本沒有對合同雙方的文件和簽收約定條款,應該說是一個重大缺陷。物業服務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一次性交易,合同期限多在數年以上,在此期間,物業公司對于物業服務活動中很多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來進行和證明。典型的事例就是物業費用的催收,物業公司書面催收目的不僅在于提醒業主交費,還在于不讓權利主張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但是實踐中物業催收通知單不是業主找不到就是找到人拒絕簽收。盡管物業一方無奈之下往往采取小區和媒體公告的形式或發律師函、公證催收,不但成本高,有時還有侵犯業主隱私之嫌,而且在法庭上是否得到采信是有疑問的。因為只要業主沒簽字,就可抗辯說這是物業單方行為,自己沒看到或沒收到。由于我國對法律文書采取的是“送達主義”,要求發送方就對方是否收到法律文書承擔舉證責任,而目前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只要在本地公告(包括物業管理區域或媒體)即視為履行告知義務的規定。要有效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最經濟最規范的做法莫過于事先在合同中對通知的地址、聯系人、通知的方式、通知到達的認定方式等內容做相關約定。如約定:“以下方式視為文件的有效送達或告知:1、按合同約定的地址掛號寄出某天后。2、在某媒體上公告”等等。
  二、提高服務質量,贏取業主認可和相關組織的評價
  應該說提高服務質量是減少或防止物業糾紛的根本途徑,但既然是合同交易就不可避免風險和糾紛,這時物業公司在服務方面取得的評價就成為物業證明自己服務質量的重要證據,雖然取得某些認可或者榮譽不能證明一些具體的物業服務項目或具體時刻的質量,但是在證明自己在長期的或者總的服務質量方面具有較強的證據力,至少也能成為證明自己服務質量的間接證據。相關評價的取得來自于兩方面:
  1、服務質量調查
  每隔一段時間的物業服務質量調查已經是當前物業服務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只要是設計合理,調查科學,只要是取得業主的真實簽字,不論是持贊同還是反對都是業主真實意思的表示,通過統計表現出來的各項數據將具有較強證據力和說服力。物業服務質量調查工作工作量大,實踐中也可以采取分片調查或定期接待業主代表等多種方式靈活進行。在日常的服務管理工作中也要爭取業主及其組織的支持和配合,具體要求:一是要物業公司真誠的履行合同義務,切實的提高服務質量以取得大部分業主的支持和擁護。二是要有主動性,切實履行物業服務接受廣大業主監督的義務。三是要經常性,相關的證明取得建立在日常服務管理工作中,而不是在糾紛起時才臨時抱佛腳找人證明,因為在出現糾紛時,業主或業主組織基于厲害關系往往采取回避的態度??傊?,調查頻率越密集、覆蓋面越廣,證據力就越強。
  2、各類榮譽的取得
  社會上榮譽來自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及中立機構,無論是哪一類,等級越高公信力也就越強。因此,取得此類稱號不僅僅是門面工程,出現糾紛訴訟時對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能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稱號只針對具體物業管理區域而言,不包括物業企業的榮譽和其他項目取得的榮譽,也不包括取得的一些如ISO9000認證等。道理很簡單,制度的完善不代表執行的完善,企業整體榮譽不代表某個樓盤服務的高低。
  三、重視居民委員會的證明作用
  居民委員會是在物業服務中值得物業公司高度重視的主體。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其“半官方”背景決定了其出具的相關證明的證據力權威性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主體所無法比擬的,《物業管理條例》本身也規定了居民委員會對物業公司負有指導監督職責。因此,在諸如催費和履行義務方面的證據物業公司應該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的證人作用。由于居民委員會法律身份是一個組織,不同一般自然人作證時需要出庭參加質證,由它來居中作證會使證據力大為加強,能使物業公司有效的減少訴訟的風險和成本。
  四、審慎使用錄音錄像和公證
  錄音錄像在證據法上稱為視聽資料,在證據上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公證更是具有最強的證據效力,但物業公司在日常工作要注意應用技巧和場合,濫用會造成業主的不信任,特別是錄音錄像不適當的運用可能造成非法取證,如在沒經過業主同意,在業主專有部分房屋的錄音錄像往往會被業主抗辯是侵犯隱私權變成非法證據而被法院排除。對此,物業公司要加強對員工證據意識和取證技巧的培訓,對于一些具有法律意義又難以再現和證明事件和言行要及時通過錄音錄像的形式予以固定或保全,如一些公告或承諾、警示提醒標志等等,要即時的予以拍照留存,對于一些敏感承諾、特定的會議和協商內容要及時予以錄音留存。至于公證取證,由于其高敏感、高成本、程序復雜等特點,一般在物業公司履行義務無法找到業主或者業主拒絕接受時等特殊的場合和有爭議的重大事情時才宜使用。
  五、留意履行特殊義務的即時取證
  1、履行作為義務時
  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并沒有強制的權利,有的時候甚至不是解決問題的主體,更多時候履行的義務僅是一種“作為”的義務,通俗的說“看過程不看結果”。如業主相鄰關系之間的糾紛,其糾紛和最終解決問題的主體是相鄰各方而不是物業公司,但是物業公司必須履行相關作為義務,協助配合雙方解決糾紛。又如保修期內的房屋質量問題,其維修的義務主體是開發商,但物業接到投訴和反映后,應履行告知開發商并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義務。實踐中,大部分物業公司均履行了這些義務,但在保留證據方面做得很不夠,造成經常是被業主投訴或訴訟不作為。其實,解決的方式是及時把自己已經配合協調和溝通的工作通過一定的形式固定或保全下來,不能僅僅是自己的工作記錄,要采取包括必要的書面簽認或簽收、錄音錄像等形式把自己已經履行作為的義務的過程或內容進行保留。
  2、突發事件發生時
  物業突發事件是指在物業范圍內發生的沒有先兆或先兆不明顯的,擾亂或破壞物業治安秩序并導致事態擴大的各種災害、事故及犯罪活動的總稱。雖然物業突發事件就其處置權限而言,是政府相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權,并且物業公司不是實施侵權一方,但是業主往往以物業公司有過錯或違約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這些突發事件構成了物業公司經營的最大風險之一,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就在于物業公司是否有證據證明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安全防范義務。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以下標準來衡量:
 ?。?)物業公司的秩序維護員(即保安)和監控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文件的強制性規定;
 ?。?)物業公司是否具備了合同約定的或者是與其等級和收費標準相適應的保安措施;
 ?。?)物業公司的保安制度是否完備、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規定;
 ?。?)物業公司是否督促其保安人員勤勉盡職,保障監控系統是否正常有效運作;
 ?。?)當突發事件發生時,物業公司是否及時采取相應的合理措施;
 ?。?)當業主對安全提出合理懷疑或者指出不足時,物業公司是否引起重視并積極改進。
  因此,物業公司在對突發事件實施處置措施時,務必時刻具有證據意識,根據以上標準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搜集和保留相應的證據,從而為查明真相,理清責任提供證據保障。
 
【案例選編】
小區集中供暖 業主拆除暖氣片仍需繳費?
 
  案例描述:
  常有一些業主由于購買了多處住房或者所在小區集中供暖溫度偏低等原因,而拆除居室內的暖氣片,采用空調或其它方式采暖。但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日前的判決書表明,對于集中供暖的小區,即使業主拆除了居室內的暖氣片,也不能免除支付供暖費的義務。孫先生購買了宣武區某小區的一處房屋。2001年8月13日,孫先生按照規定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供暖協議書,由物業公司為其供暖,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2005年9月,孫先生將房屋內的暖氣片全部拆除,并通知了某物業公司,物業得知后未置可否,也沒有要求孫先生恢復暖氣片。由于孫先生拆除暖氣片后不再向某物業公司交納供暖費,物業公司將孫先生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2005年至2006年度供暖費1930.5元。孫先生對此的解釋是:這個小區從1999年起每個供暖季暖氣的溫度就不高,為此小區內的其他業主曾經就供暖溫度問題起訴過物業公司,每年冬季孫先生都靠空調進行取暖。后來孫先生經過與某物業公司協商,拆除了房屋內的暖氣片,物業當時答應,可以免除孫先生的部分取暖費。所以,孫先生不同意向物業公司全額支付供暖費。但對于孫先生的上述說法,某物業公司卻矢口否認。
 
 

  法院判決: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供暖單位是社會公用企業,供熱義務不僅基于合同的約定,而且基于有關行政規章和政策,同時供熱在技術上系整體供熱,供熱單位必須履行供熱合同,以保證整體供暖。孫先生拆除暖氣片的行為有可能對整體供暖造成影響,其行為不妥。某物業公司在知道孫先生拆除暖氣片的行為后未進行制止,就其物業管理職責具有過錯,故某物業公司要求孫先生全額給付供暖費,理由不足。據此,宣武法院判決孫先生酌情給付某物業公供暖費1351元。

 
 

  案例分析:
  一、業主和供暖單位之間是供用熱力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第十章規定了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其中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較為詳盡地規定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該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因此,供用熱力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雙方自然可以就是否用熱力進行協商。
  二、在當事人的約定和國家規定之間約定優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從所提供案例分析,估計這也是宣武法院作出判決的主要理由。從立法上講,國家有關規定排在當事人約定之前,是否可以說國家規定否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效力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ㄒ唬┪覀冎?,民法上約定優先是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無法定從習慣。作為民法分支的合同法,自然要遵從這一法律原則。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般理論認為,這就是我國民法約定優先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在合同法分則中,無以數計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正是這一原則的具體細化。
 ?。ǘ┖贤ǖ谝话侔耸l規定的“國家規定”應當和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結合起來理解。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因為我國的熱力供應屬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因此國家對其價格以及服務等有專門的政策調整,這應當講是對供熱等壟斷性企業的一種政策調控,以防止其利用壟斷地位進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而絕對不能理解成“不用熱力也需交納費用”的霸王合同。否則就等同于直接規定了公民都有繳納熱力費的法定義務,這當然是可笑的。
 ?。ㄈI主因熱力供應不達標解除供用熱力合同于法有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供用熱力合同中,熱力公司不能提供保障業主基本要求的熱力,都構成違約。因為對該合同履行方式理解不同,但業主無論是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還是第六十七條(先履行抗辯權)都享有“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三、供熱單位和物業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據此,在業主向物業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供熱。
  本案中,受案法院過多考慮了供用熱力合同的社會因素(認為孫先生拆除暖氣片的行為有可能對整體供暖造成影響),沒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優先原則,進而作出的判決似有不妥。
  當然,可能本案還有孫先生的證據不足等原因所致,此是事實原因,在此不計。

 


閱讀: 15777 次     2010/11/25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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