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業主和供暖單位之間是供用熱力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第十章規定了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其中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較為詳盡地規定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該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因此,供用熱力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雙方自然可以就是否用熱力進行協商。
二、在當事人的約定和國家規定之間約定優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從所提供案例分析,估計這也是宣武法院作出判決的主要理由。從立法上講,國家有關規定排在當事人約定之前,是否可以說國家規定否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效力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ㄒ唬┪覀冎?,民法上約定優先是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無法定從習慣。作為民法分支的合同法,自然要遵從這一法律原則。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般理論認為,這就是我國民法約定優先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在合同法分則中,無以數計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正是這一原則的具體細化。
?。ǘ┖贤ǖ谝话侔耸l規定的“國家規定”應當和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結合起來理解。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因為我國的熱力供應屬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因此國家對其價格以及服務等有專門的政策調整,這應當講是對供熱等壟斷性企業的一種政策調控,以防止其利用壟斷地位進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而絕對不能理解成“不用熱力也需交納費用”的霸王合同。否則就等同于直接規定了公民都有繳納熱力費的法定義務,這當然是可笑的。
?。ㄈI主因熱力供應不達標解除供用熱力合同于法有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供用熱力合同中,熱力公司不能提供保障業主基本要求的熱力,都構成違約。因為對該合同履行方式理解不同,但業主無論是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還是第六十七條(先履行抗辯權)都享有“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三、供熱單位和物業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據此,在業主向物業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供熱。
本案中,受案法院過多考慮了供用熱力合同的社會因素(認為孫先生拆除暖氣片的行為有可能對整體供暖造成影響),沒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優先原則,進而作出的判決似有不妥。
當然,可能本案還有孫先生的證據不足等原因所致,此是事實原因,在此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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