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死者小剛死亡時11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認識到到12層高的天臺上玩耍本身具有危險性,在天臺上玩耍時腳踩被告李某某家的遮陽棚,經被告小軍、小東勸告仍繼續踩踏致使墜樓身亡,故小剛本人對其死亡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50%的責任。小剛進入天臺時通過的單元門是具有對講功能的智能控制系統門,可以關閉,小區物業物業公司未履行職責,未及時對已損壞的單元門進行維修,導致其單元樓以外的死者小剛,被告小軍、小東等孩童可以隨意到天臺玩耍,對小剛的死亡存在過失,應當承擔30%的責任。被告李某某在自家位于12樓的屋頂搭建遮陽棚,其在庭審中主張遮陽棚的搭建經過開發商同意,因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其非法搭建的遮陽棚與小剛的死亡存在關聯性,故其應當承擔4%的責任。被告小軍、小東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意識到到樓頂的天臺玩耍具有危險性,仍共同帶領從未到天臺玩耍過的死者小剛到危險之地,對小剛的死亡存在過失,應各承擔8%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向死者家屬賠償9.56萬元;被告李某某賠償人民幣1.27萬元;被告小軍、小東的監護人各自賠償人民幣2.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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