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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維修資金使用等七類物業糾紛可調解解決


張立/生活報/20120711



  近年來,停車位、水、電、供暖、共用部分違法占有等物業糾紛,因缺乏專人調解和疏導,不能得到及時解決,造成市民民怨眾多。對此,經過調研研究,今日哈市政府正式下發《關于加強以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物業服務糾紛的指導意見》,哈市正式推行物業服務糾紛聯合調解機制,今后在哈市各街道辦、社區、有條件的物業企業建立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調解新房驗收、房屋租賃、違法搭建等規定范圍內的七類物業服務糾紛。本月下旬,哈市街道、社區將成立首批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實現目標:

  小事不出社區 大事不出街道

  為提高物業服務糾紛化解成功率,保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哈市規定,將首推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物業服務糾紛,促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力爭做到“小事不出社區,大事不出街道(鄉鎮)”。

  意見規定,社區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社區一般性物業服務糾紛的預防、受理、調解及糾紛信息的排查,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并接受所在街道(鄉鎮)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街道(鄉鎮)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較復雜房產物業糾紛的受理、調解等工作,積極協調物業服務糾紛涉及的相關部門、人員及律師等專業人士參與糾紛調解。

  而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為街道(鄉鎮)、社區設立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辦公場所。

  受理范圍:

  維修資金使用等 七類糾紛可調解

  意見中規定了哈市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調解物業服務糾紛的范圍,其中七類物業服務糾紛可調解解決:

  ●業主與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在入住環節關于驗收、交付、收費等問題的糾紛;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關于維修資金的使用,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履行服務合同,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材料移交等方面引發的糾紛;

  ●業主委員會的組建、運作和自我管理中發生的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

  ●因業主及使用人違反小區管理約定的有關房屋租賃、群租管理、違法搭建等方面事項引發的糾紛;

  ●舊住宅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設計規劃、費用承擔等原因引發的糾紛;

  ●鄰里之間因安裝防盜門、防盜窗、空調、曬衣架、鴿棚等附著物引發的物業使用糾紛;

  ●其他適合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糾紛。

  調解時限:

  物業服務糾紛須一個月內調結

  市民遇到物業糾紛該如何申請調解?據了解,按照意見規定,哈市物業服務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住所或糾紛發生地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受理。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也可以根據單位、群眾的需求或糾紛排查線索主動介入調解,但不得因物業服務糾紛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調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移交機關重新申請處理,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

  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也可根據法院訴前轉交或委托開展物業服務糾紛調解。調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物業服務糾紛,一般應在1個月內調結。如有特殊情況,經糾紛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調解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

  公平公正:

  設立專家庫隨時選調參與調解

  記者從哈市司法局獲悉,意見下發后,哈市將在社區、街道、有條件的物業企業建立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本月首批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將啟動成立。

  為保證公平、公正,哈市司法局還與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共同設立了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專家庫。街道(鄉鎮)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調解本區域內影響較大、情況復雜和處理難度較大的物業服務糾紛時,可以向區、縣(市)司法局申請從專家庫中選調部分專家,參與糾紛的調解處理。

  同時,哈市還將積極完善運行機制,形成以社區、街道(鄉鎮)專業調解組織為主,物業服務糾紛調解工作專家主動介入的工作模式,提高調解物業服務糾紛的成功率。

  各區縣(市)司法局和物業管理部門將加大對物業服務糾紛專兼職調解員、社區物業服務專管員的專業知識、調解技巧、物業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等的培訓力度,并建立物業服務糾紛引導和信息報送等制度。


閱讀: 7981 次     2012/7/16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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