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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轉發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東價〔2007〕20號


市內各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企業:
  現將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6〕28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市成立業主委員會前的住宅(獨立別墅除外,下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獨立別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我市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了最高服務等級未涵蓋的物業服務內容,且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突破我市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可向市物價局提出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申請,由市物價局經成本監審、組織論證并咨詢業主意見后,按優質優價原則核定指導價。未經市物價局核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出政府指導價。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度。在物業管理雙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后的十天內報市物價局備案。其中,新建商品房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在商品房開始發售(含預售)后20天內報市物價局備案。備案后,物業未交付使用前,物業管理企業(開發企業)不得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目前物業管理企業已與業主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今年2月底前將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市物價局備案。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依法調整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調整后的10天內向市物價局備案。
  五、物業管理企業(開發企業)辦理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登記表一式四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復印件;
  4、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5、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超過政府指導價的,需提供優質優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批復文件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費、電費的,除業主自愿,物業管理企業可預收水電費并逐月扣減外,不得收取水電周轉金、保證金、押金等與水電費繳交相關的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原已預收水電費的,應按規定逐月扣減;對原已收取的水電周轉金、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作為預收水電費,并逐月扣減。
  七、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如下規定收取相關裝修管理費用:
  1、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產生的垃圾(余泥)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處理的,清運費用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裝修的具體情況,按房屋建筑面積不超過4元/平方米的標準協商確定。
  2、證件工本費。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工人出入實行持證管理的,如證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過30元/證的標準收取押金,證件完好退回的應如數退回押金;如證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過5元/證的工本費。
  3、裝修保證金(押金)。在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進行房
屋裝修時,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保證金(押金)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在裝修協議中約定,但住宅物業的裝修保證金標準不得超過3000元。
  裝修保證金(押金)用于裝修對物業公共部位損壞的修復。裝修未對公共部位造成損壞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裝修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裝修保證金(押金)。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計算裝修損壞賠付標準時,應出示修復的工(料)價單。
  4、除上述費用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強制收取與裝修管理相關的其他任何費用。
  八、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為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包括辦證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九、物業管理區域因實行出入管理而制作的集成電路卡(IC卡)、身份識別卡(ID卡),其工本費標準由管理單位(發卡單位)報市物價局核定后才能收??;除IC卡、ID卡外的其他類型出入卡(不分制作材料),管理單位(發卡單位)不得收取工本費。
  持卡人遺失或損壞出入卡(不含IC卡、ID卡)需補領的,管理單位(發卡單位)可按制作成本收回工本費。遺失或損壞IC卡、ID卡的,管理單位(發卡單位)可按我局核定的標準收回工本費。
  十、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在商品房銷售之前,開發企業應將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項目、標準作為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公示。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上述內容及特約服務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東莞市物價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粵價[2006]284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
為規范我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現就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別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屬地原則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價局備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時,要按有關規定實施成本監審,并綜合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以及廣大業主的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地制定當地政府指導價標準。公布政府指導價時,必須明確當地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包含的具體內容。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了最高服務等級未涵蓋的物業服務內容,且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突破當地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各地物價部門可經成本監審、組織論證后,按優質優價原則核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政府指導價,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出政府指導價。
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各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物業服務收費實行事后備案制度。經備案的物業服務收費應通過價格信息網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和公眾查詢。
六、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將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項目、標準作為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公示。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上述內容及特約服務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
七、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費、電費的,除業主自愿,物業管理企業可預收水電費并逐月扣減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取水電周轉金等與水電費繳交相關的費用。
八、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與業主(或裝修企業)約定裝修保證金(押金)、垃圾余泥清運、裝修工人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等費用的具體標準。除上述收費項目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強制收取其它任何與裝修相關的費用。
九、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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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3174 次     2010/1/24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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