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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隴縣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建立城鎮房屋維修保障機制,加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新建房屋、拆迂還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合資、合作建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擁有二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業主,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統一建立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業主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部位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等。
第五條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統一代繳、專戶存儲、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全縣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下設縣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設在縣房地產管理所),專項負責維修資金歸集、繳存、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按以下標準代收代繳購房人繳納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
(一)、配備電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 5元繳納。
(二)、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 0元繳納。
第八條繳納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持房屋竣工驗收備案書、房屋面積測繪報告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分戶清冊等資料,到專項維修資金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繳款確認手續。監管部門確認后,開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款通知》。
(二)、建設單位依據通知向專戶管理銀行交款,專戶管理銀行收款后,出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款憑證》。
(三)、建設單位足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后,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款憑證》到專項維修資金監管部門辦理繳存復核手續。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監管部門根據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和聯建協議的面積,分別確認建設單位應當繳存的房屋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提交監管部門的復核手續。購房人在辦理房屋分戶登記時,應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款票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查驗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全額交款憑證或票據無誤后,方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該幢或者該戶房屋的業主應當續籌補足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時,按相關業主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具體續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并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具體實施。
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續籌對象發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款通知》,業主應當依據繳款通知,向專戶管理銀行繳存。業主拒不履行續籌義務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依法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經營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剩余部份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結余的資金應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與專業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設立、繳存、使用、結算、查詢等手續,并在管理銀行設立本縣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明細帳,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立帳,單幢房屋設分戶帳,記載分戶帳的繳存、使用、結存等情況。
第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監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業主的查詢。
第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符合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條件,確需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以下規定使用。
  (一)、業主大會未成立確需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
  管理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維修項目提出使用方案,并在小區內進行公示,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無異議的送專項維修資金監管部門并報經縣政府分管副
  縣長批準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管理企業或維修單位。
  (二)、業主大會成立后需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提出使用方案,并在小區內進行公示,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無異議的送專項維修資金監管部門審查并報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批準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由縣規劃和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共同到監管部門申報,并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物業維修資金使用申報表;
  (二)、物業維修方案或工程維修預算;
  (三)、業主大會決定文件(含會議記錄、公示表決情況);
  (四)、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物業管理企業簽章);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九條 申請劃轉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共同向銀行提出,并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或維修工程預算;
  (三)、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和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的批示;
  (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經鑒定或者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必須維修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維修建議并報告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不維修的,責成業主委會或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承擔。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相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房地產管理所不予辦理產權證。
  第二十二條代收代繳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監管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等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房屋所在地的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或管理單位可參照本辦法有關標準歸集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條款辦理繳存監管手續后,繳至專戶管理銀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其使用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續籌及續籌后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2006年1月1日后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儀隴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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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397 次     2010/1/24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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