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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價[2006]284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

    為規范我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現就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一、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別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屬地原則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價局備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時,要按有關規定實施成本監審,并綜合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以及廣大業主的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地制定當地政府指導價標準。公布政府指導價時,必須明確當地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包含的具體內容。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了最高服務等級未涵蓋的物業服務內容,且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突破當地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各地物價部門可經成本監審、組織論證后,按優質優價原則核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政府指導價,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出政府指導價。

    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各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物業服務收費實行事后備案制度。經備案的物業服務收費應通過價格信息網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和公眾查詢。

    六、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將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項目、標準作為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公示。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上述內容及特約服務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

    七、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費、電費的,除業主自愿,物業管理企業可預收水電費并逐月扣減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取水電周轉金等與水電費繳交相關的費用。

    八、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與業主(或裝修企業)約定裝修保證金(押金)、垃圾余泥清運、裝修工人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等費用的具體標準。除上述收費項目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強制收取其它任何與裝修相關的費用。

    九、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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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688 次     2008/5/12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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