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局公開征求《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截止日期7月3日。
本次修訂,強調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屬性,轉變業主觀念,化解維修資金使用難的問題;在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的前提下,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也應體現業主決策;在房屋產權過戶后,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維修資金隨房過戶;針對部分開發企業代收維修資金存在的未及時交存的風險問題,修訂稿對取消開發企業代收維修資金做了相應規定。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準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無電梯房屋,由業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電梯房屋,由業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5元交存。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適時調整并公布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應當用于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進行應急維修的,相關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并向業主公示:
(一)電梯、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
(三)樓體外墻墻面脫落或有脫落危險、玻璃幕墻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公房出售單位等挪用、侵占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以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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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 1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