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相關秩序的管理者和“義診”場地的提供者,應對本小區內的經營行為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但是否需要對上述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負擔責任,還應分情況而定。
如果小區物業公司代收了因利用小區公共場所進行義診而產生的租賃費用,則應單獨列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支付管理費用等,同時應當負有對商家的相應資質審查的義務,例如審查商家是否具有法人營業執照、銷售醫療器械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小區物業公司在盡到審查義務之后(必須提供相應證據),可以免除資質審查義務的相關責任;如果物業公司收取了商家占地費、提供義診場所但事先不做任何審查,造成損害群眾利益的,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