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20100921
昨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修改后的《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相比老辦法,修改后的《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亮點多多——業主可共同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事項;業主購房未入住的空置物業費用按70%繳納。
亮點一 業主共同決定,可解聘物業公司,改建、重建建筑物
新辦法明確了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主委員會任期和換屆由業主大會決定。
亮點二 業主購房未入住的空置物業按收費標準的70%繳納
新辦法提出,商品房銷(預)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規劃、設計新建住宅小區時,應當按照不低于開發建設住宅總建筑面積的2%。~3%。的比例確定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及業主購房未入住的空置物業,應當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繳納比例為收費標準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業主的負擔。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訊等單位應當收費到戶,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共用物業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修繕,維修費用由共用物業部分所有人承擔。
亮點三 業主改變住宅用途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的使用、維護
新辦法明確,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業主的書面同意,且不得影響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空間使用、維護。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經營單位,應當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
孫家臺經適房小區年底再交500套房
孫家臺經適房小區昨迎來又一批新業主——60戶市民辦理入住手續。據悉,預計年底,該小區又將交付500套經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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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1 9: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