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庭內外調查后認為,侵權民事責任有主、客觀要件,即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客觀上有損害事實存在,損害行為的違法性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原告在獨自橫穿小溪時,身體發生傾斜,被鐵樹劃傷右眼的客觀事實存在。但被告在小區內進行綠化、建筑水池是為了提高業主的生活質量,且種植鐵樹植物沒有過錯。同時,考慮到人造亂石高低不平的安全隱患,噴水池旁立有警示牌,被告的管理義務已經盡到,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在被告未申請法院收集證據的情況下主動替被告收集證據;二、小區栽種的綠化植物具有危險性;三、對警示牌的設置時間提出質疑。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案時向園林部門咨詢小區內栽種鐵樹有無禁令性規定,作為判斷本案中小區管理部門有無違規行為的依據,上訴人以此認為系法院主動為被上訴人收集證據有違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在小區栽種鐵樹雖有傷人危險,但不能因此認定栽種該植物就應承擔相應責任。相反,李某的監護人,對這種植物葉尖可傷人的情況應有判斷能力和防御能力,但因監護不力,造成李某受傷。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件訴訟費同意李某免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