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點評:
經法院審理查明,趙先生所在住宅小區一年多前決定由業主自治。當時,業委會在房產局進行了登記備案。全體業主簽字通過小區業委會公約,該公約明確規定:長期拒不交物業費者,全體業主有權委托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趙先生所在小區的業委會符合訴訟主體資格。關于趙先生是否享有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權利問題,趙先生僅提交了蓋有往屆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兩項減免物業費的決議,但該決議均為復印件,且不能提供相關原件,本屆業主委員會亦不認可上述決議,故趙先生提出的要求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采納。至于趙先生提出的因飯店豎煙囪對其造成的損害,其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另行處理。據此,法院判決趙先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區業主委員會交納拖欠的全部物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