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某別墅物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規要求,面向社會以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并與之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物業交付使用和業主入住后,業主對正在建設中的物業配套項目會所提出了異議。業主認為:
1、建設單位改變、擴大了會所的經營范圍和營業面積1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2、會所經營將帶來的噪音、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損害業主利益、降低物業檔次、影響業主的生活品質;
3、會所開業經營帶來車流、人流和混亂等均會給物業潛在治安管理問題帶來極大的威脅。等等。
業主意見首先是在管理處和建設單位共同組織召開的物業管理及物業遺留問題座談會上,以口頭形式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質疑。建設單位代表當場表示,對業主提出的問題回去研究后予以答復。一段時間后,由于建設單位未對業主訴求予以回應,業主遂以書面形式正式送達建設單位!再次要求予以答復。但建設單位由于種種原因,仍然未有回應,只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出面向業主解釋會所項目并未違規、違法并對業主做出必要的安撫、溝通和疏解工作。
物業管理單位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了相應的工作,但遭到大部分業主的拒絕。隨即,部分業主以集體簽名書面上訪形式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由于事情較為敏感且涉及多方問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表示要做必要調查核對工作后才能予以答復和處理。同時,政府主管部門以非正式方式和渠道,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并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就業主提出的質疑做出回復,進行必要的疏通解釋工作。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建設單位以公告形式,對業主的質疑進行了回復。公告要點如下:
1、會所系物業配套設計,現建設中的會所并未改變原設計方案,也未超范圍經營,且與售樓時的售樓書承諾以及購房合同附加條款的約定是致的。
2、會所空調設備等噪音問題,已投入巨資購置專門設備進行降低噪音處理,預計噪音可降低到45分貝以下。油煙等污染問題也已采取相應水化、過濾等科學處理。
3、人流、車流及治安等問題,建設、物管和會所等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具體措施和管理辦法降低影響程度、杜絕治安隱患,力爭會所開業時基本解決問題。
建設單位公告發出后,業主十分不滿。認為開發建設單位根本未將業主置于平等對話位置,毫無解決問題的誠意。于是,部分業主采取拒交管理費、阻撓會所施工等辦法進行對抗,部分業主表示擬采取相應法律措施和手段;另一部分業主表示將采取更加激烈的方式等。時間在會所項目問題上,業主和建設單位、會所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驟然升溫、矛盾愈演愈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