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5年2月23日,本市一家物業公司受開發商委托對河東區某住宅小區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據該物業公司稱,2007年5月4日,小區業主侯某辦理入住手續。同年6月初,物業服務工作人員在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侯某在其房前的綠地上正在打地基擴建房前小院。工作人員當即進行規勸和制止,并向侯某下達了《裝修違章通知單》,要求其停止擴建并恢復綠地原狀。侯某不聽勸阻,仍然將小院擴至綠地。11月4日早上,工作人員在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侯某再次擴建小院,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撥打了110報警,而侯某繼續施工。侯某擴建后的小院已至小區人行道上并用鐵柵欄圍起,嚴重影響了小區業主的正常通行和小區綠化景觀,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此,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侯某拆除私自擴建的小院并恢復原狀。
對此,被告侯某稱,他在買房時開發商承諾小院面積為5平方米,但實際交付的小院面積還不足1平方米,他曾多次找到開發商及物業公司,但雙方互相推諉,所以才自行將小院擴至應有的面積。且小區內一樓的業主都將小院外擴,不只侯某一家,因此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