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合法權益,我局根據《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安徽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了《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有什么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和我們聯系,以便我們進一步完善。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安徽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市物價局是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辦法和標準,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屬經營性服務收費。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一)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場所,主要指車站、碼頭等,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經政府批準的道路臨時停車點,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旅游景點停車場所,公共建筑性質的場館、會堂、醫院、學校等配套停車場所,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住宅小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場所,主要指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所,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按照合理補償、依法納稅、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各方面因素制定和調整,定期公布,體現“同質同價、優質優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現行的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具體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停車場根據實際情況,在最高收費標準范圍內,可以下浮,自主確定收費標準。
第七條 凡在我市(不含當涂縣)從事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停車場所,須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物價局批準,辦理《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
第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行制定和調整,報市物價局備案,經審查符合收費條件后收費。
第九條 交通違法、違章被強制拖離現場暫存、暫扣的車輛,按就近指定的停車場所停放的原則處置,其收費標準按所停放的停車場執行。
第十條 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場的性質、設施、區位、供求關系、車型和停放時段因素,分別實行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和月票收費三種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
(一)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足半小時的免費,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收費;超過1小時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依次類推;超過12小時,在24小時以內(含24小時)的,按12小時計收;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 超過部分按上述計時收費標準重新計算。
(二)實行計次收費的停車場,停放時段分為:白天停車(7:00—19:00)和夜間停車(19:00—7:00);停放計次分為4小時以內(含4小時)和4小時以上兩種方式;24小時停放的車輛按白天4小時以上和夜間4小時以上合計收費。停車時間不足半小時的免費。
(三)實行按月收費的停車場,不足一月的按一個月收費。
(四)車型劃分:小型車(藍顏色牌照),大型車(黃顏色牌照),摩托車。今后國家如統一調整牌照顏色,從其規定。
(五)物業服務小區車輛臨時停放按計次收費標準執行,停車時間不足半小時的免費;固定停放按月票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載有貨物的車輛按同類時段、同類車型的收費標準加收50%;裝有貴重貨物的車輛應車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自愿的原則,經營者應向車主及時履行車輛停放計次、計時、月票等形式書面手續,主動接受物價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凡進行服務收費的停車場(點),不論是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還是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經營者均應按規定明碼標價。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懸掛由市物價局統一監制的標價牌。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點),實行亮證收費。在停車場顯著位置張貼《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
收費員收費時須佩帶市物價局監制的收費員證,使用稅務票據。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經營者,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審核表;
(三)開辟、調整停車場審批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制作要求:規格不小于1米×0.7米,藍底白字(以公安交管牌顏色為準),字體為黑體,制作材料不生銹、能持久。
第十七條 市、區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處罰。
(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所不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擅自定價的;
(二)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亂收費行為。
第十八條 當涂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2.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明碼標價樣式(一、二)
附件1:
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車型
收費
標準
項目
|
計次收費標準
(元/次·輛)
|
計時收費標準
(元/小·輛)
|
月票收費標準
(元/月·輛)
|
白天停車
(7:00—19:00)
|
夜晚停車
(19:00—7:00)
|
|
|
4小時以內(含4小時)
|
4小時
以 上
|
4小時以內
(含4小時)
|
4小時
以 上
|
|
|
小型車
|
4
|
6
|
5
|
10
|
2
|
180
|
大型車
|
6
|
8
|
7
|
14
|
4
|
200
|
摩托車
|
2
|
3
|
3
|
5
|
1
|
14
|
附件2:明碼標價樣式之一
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
收費標準
項目
|
計時收費標準
(元/小時·輛)
|
月票收費標準
(元/月·輛)
|
小型車(藍牌照)
|
2
|
180
|
大型車(黃牌照)
|
4
|
200
|
摩 托 車
|
1
|
14
|
說明:
1、收費依據:市物價局馬價經費〔2006〕69號;
2、收費時段:停車時間不足半小時的免費,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收費;超過1小時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超過12小時,在24小時以內(含24小時)的,按12小時計收;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 超過部分按上述計時收費標準重新計算;
3、載有貨物的車輛收費標準加收50%。
馬鞍山市物價局監制
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
附件2:明碼標價樣式之二
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
收費
標準
時 間
|
計次收費標準
(元/次·輛)
|
月票收費
標準
(元/月·輛)
|
白天停車
(7:00—19:00)
|
夜晚停車
(19:00—7:00)
|
4小時以內
(含4小時)
|
4小時以上
|
4小時以內
(含4小時)
|
4小時以上
|
小型車(藍牌照)
|
4
|
6
|
5
|
10
|
180
|
大型車(黃牌照)
|
6
|
8
|
7
|
14
|
200
|
摩 托 車
|
2
|
3
|
3
|
5
|
14
|
說明:
1、收費依據:市物價局馬價經費〔2006〕69號;
2、收費時段:停車時間不足半小時的免費。24小時停放的車輛,按白天4小時以上和夜晚4小時以上合計收費;
3、載有貨物的車輛收費標準加收50%。
馬鞍山市物價局監制
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