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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廢止]


馬價經費[2005]82號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管理企業:
    為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及《安徽省城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市物價局會同房地產管理局,對全市物業服務小區平均成本和經濟發展水平調查測算,制定了《馬鞍山市普通住宅物業綜合服務等級收費標準》(以下簡稱《等級收費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實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實行分等定價。
    二、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按照小區服務等級標準,對應《等級收費標準》確定相應的收費等級。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對應收費等級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由物業管理企業將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分別報市物價局和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三、前期物業綜合服務收費標準,參照《服務等級標準》和《等級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約定,報市物價局備案。
    四、原按住宅戶每月收取綜合服務費的小區,轉為按住宅面積收費的;已按住宅面積收取綜合服務費的小區,調整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等級標準的,均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按照小區《服務等級標準》,對應《等級收費標準》,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到市物價局備案,并及時到市物價局辦理《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未經合同約定的,一律不許強行改變收費方式、提高收費標準。
    五、物業服務收費應按每月、每平方米計收。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證金。
    六、市物價局將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進一步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相符的,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對不經約定預收服務費,多收服務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未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未將約定備案的物業服務等級、內容、標準,收費等級、標準等進行公示的,市物價局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進行媒體曝光。
    七、本通知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馬鞍山市物價局
馬鞍山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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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4482 次     2008/12/20 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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