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皖價服[2005]214號
各市、縣物價局:
省物價局2000年制定的《安徽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皖價經費字(2000)285號)對規范機動車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省經濟的發展,機動車數量日益增多,機動車停放服務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原皖價經費字[2000]285號文件同時廢止。各市可依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規定,報省物價局備案。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安徽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業務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屬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機動車停車場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辦法和標準。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情況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
(一) 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場所,主要指機場、碼頭、車站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經政府批準的道路臨時停車點,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 住宅小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旅游景點等,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場所,主要指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所,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以補償合理的經營成本、依法納稅、合理盈利為原則,同時綜合停車場所設施等級、室內、室外、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體現“同質同價、優質優價”;
(二)經營成本按照停車場維護、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崗、定員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定價,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交通肇事、違法、違章被強制拖離現場暫存、暫扣的車輛,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處置,其收費標準按所停放停車場所的標準招待并實行明碼標價,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車型大小和停放時間不同分別計費,并對長期停放的車輛予以一定的優惠。
(一)車型劃分。汽車:小型車(藍、黑牌照);大型車(黃牌照);摩托車。今后國家如統一調整牌照顏色,從其規定。
(二)停放時段。分為白天、夜晚或長時間、臨時。
(三)機動車停放服務可分別以小時、天、月、年為計費單位計費。
第十條 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應當使用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標價牌。標價牌應當標明定價形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價方式、免費時限和對象、投訴舉報電話等。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所經營者,在收費前應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二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公開管理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懸掛標價牌,收費處張帖《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
第十三條 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處罰。
(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所不按規定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擅自定價的;
(二)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亂收費行為。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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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9: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