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各社區居委會:
我市現行的非機動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隨著車輛車型的變化,目前收費標準已不適應物業服務收費的需要。為進一步規范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根據《馬鞍山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并參考省內其它城市收費情況,經研究決定,對非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 非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單位:元/月輛)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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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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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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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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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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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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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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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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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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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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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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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腳蹬式電動車是指外形似自行車,有腳蹬,無電源能騎行;踏板式電動車是指外形似摩托車,無電源不能騎行。
二、物業服務企業接通知后,要及時與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合同約定,報經市物價局備案后,變更《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公示欄依據和標準。
三、社區居委會服務的非機動車停車場,按照程序向市物價局申請辦理《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經營服務,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主動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四、該收費標準從2007年12月1日起執行。原馬價費〔1997〕107號、〔1998〕226號、馬價經費〔2002〕52號文件涉及非機動收費標準廢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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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