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正芳/南國早報/20100522
今后,物業公司如果幫經濟適用住房住戶刊登出租或出售的信息,將受到嚴厲處罰。5月21日,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住房局)向目前正在管理和服務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公司下達了《關于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這是南寧市住房局對經濟適用住房住戶的出租出售違規行為進行的“釜底抽薪”式的打擊。一般而言,在小區的物業處刊登招租信息,出租較快,而且命中率高;如果由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帶去看房,住戶更成了輕松的“撒手掌柜”,免去了看房那些瑣碎而麻煩的事,只等著簽訂租房合同、收取租金就可以了。按目前行規,物業公司會收取住戶一個月租金的一半。即如果該套房每月租金1800元,物業公司幫忙成功出租,就會收取住戶900元的手續費。
在前幾天南寧市房產監察支隊進行的暗訪中,就發現一些物業公司幫住戶租房的現象。21日當天,住房局專門請來管理和服務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老總們,告知他們:物業公司以及在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管理處,不得違規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代租代售業務;嚴禁在小區張貼出租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廣告,發現此類廣告須立即清理;物業公司發現住戶有違規出租、出售、出借、閑置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及時向南寧市房產監察支隊(0771-4853611)舉報;同時物業公司還要將住戶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的水電使用情況報到物業管理科,如果住戶的水電費由水電部門直接收取的,可提交住戶交納物業費的憑證。
住房局有關負責人還向物業公司的老總轉達了《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有關內容: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取得了資格,違規代理出租出售業務的,也要處以與上述同等數額的罰款。他說:“今后如果還有物業公司頂風而行,就要將此記錄到誠信檔案內;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將會考慮是否保留其資質的問題。”
有關負責人還表示,以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是由開發商通過招投標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當事雙方是物業公司和住戶。下一步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有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公司招投標,政府主管部門將和住戶一起作為共有產權人參與,不再是開發商說了算。同時對物業公司的要求,也將寫入招投標有關材料和物業管理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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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