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聞網/20100522
5月21日,記者從市房管局物業管理站獲悉,按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漳州市物業管理規定》,我市進一步加強市區前期物業管理工作,對物業服務企業選聘變更以及暫定資質企業接管項目做進一步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物業服務企業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不良記錄,并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我市要求新建物業出售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按照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在三十日內報物業所在地區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經簽訂,未經購房人同意,不得變更物業服務企業。
對于新建住宅項目和新建用于出售的其它物業類型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預留基數,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的總建筑面積計算;預留比例按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根據新設立物業服務企業一年暫定期的規定,暫定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若承接物業服務項目交房時間超過其暫定期,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其現在管項目的信用檔案證明,并提供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區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的推薦意見和相關承諾材料,其中物業服務項目交房時間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大多數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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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1: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