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林麗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害。
一方面,本案已構成噪聲污染?!渡鐣瞽h境噪聲排放標準》中“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規定,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A類房間(包括住宅臥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為晝間40db(A)、夜間30db(A)。小區住宅電梯作為房屋的配套公用設施,開發商應保證其不存在質量和功能上的瑕疵。而林麗家主臥室的噪聲晝夜分別為70db(A)、60db(A),顯然因已大大超過國家標準限值而形成了污染。另一方面,開發商應就舉證不能承擔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诹鶙l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也指出:“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故開發商雖主張電梯噪聲超標是業主使用或物業公司維護不當所致,但因其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也就決定了應當依據上述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處理,即:“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此外,開發商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诹鍡l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也指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即林麗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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