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一、電梯安全事故外在影響因素。
電梯故障一般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如電梯管理維護不到位,無定期維護,電梯使用人員過多,使用者不規范用梯,以及電梯設備部件老化等等,都會影響到電梯的安全運行。在本案中,經過有關專家鑒定,大廈所謂的“電梯滑落”,并不是真正的“溜梯”,而是電梯在出現異常情況下的制動保護措施。通俗地說,當電梯運行異常的時候,它會以略快于正常的速度降落到底層。在此過程中,電梯向下運動軌跡不受控制,偶爾伴有輕微失重的感覺,造成電梯里的乘客產生失衡感,對運動的上下方向暫時誤判。一旦真的“溜梯”,電梯的安全鉗會立刻打開,電梯會被卡住。該大廈電梯的異常情況,與電梯老化有很大關系。據了解,該電梯的設計使用壽命是20年,而事發時電梯已使用了十多年,各種部件老化,單靠常規維保也難免出現意外;而更換電梯每部的費用大約需要25萬元,該大廈大部分業主散居在港澳臺地區和東南亞,現住戶多是承租戶和其他臨時居住人員,由于業主委員會缺位,籌資更換電梯十分困難?;诖?,各種外在的客觀因素在部分程度上影響了電梯的安全使用。
二、物業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業主在使用物業共用設備設施時,對于其存在異?;虬踩[患的,應及時通知物業公司進行修理維護,以保障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對于突發的物業共用設備設施遭受侵害的,業主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物業公司應對物業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維護。我國法律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管理人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應承擔責任;同時,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持有證據的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據,可推定有過錯。本案中,物業公司存有電梯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控錄像,電梯是否發生故障,周老太是否在電梯異常運行過程中受傷,都在錄像的監控范圍內,但物業公司拒絕提交錄像,因此,可推定錄像內容對物業公司不利,該物業公司存在過錯。被告作為電梯管理人,沒有證據證明其無過錯,反而有故意隱瞞事關重大的視頻證據之嫌。物業公司應對物業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督促工作人員忠于職守,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維護,否則,對怠于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或履行不及時不到位,致使共用設備設施發生事故致業主受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已履行物業管理義務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的物業公司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三、電梯事故應區分法律責任。
電梯是高層建筑物主要的垂直物流載體,確保電梯的正常運行和使用,直接關系到使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電梯設備管理的重要性在物業管理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當前,圍繞住宅電梯的大小事故所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主要問題是一旦給業主造成損失,賠償責任應如何得到落實。
電梯事故主要涉及到物業公司的責任和電梯產品責任這兩類責任的區分與歸屬。如果電梯屬于未按國家有關標準及時進行更新或改造的;或者在有人值守的電梯中,駕駛員違規操作的;或者是發生險情沒有進行及時排除的;或者是發生事故后,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救助的,物業公司均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電梯的使用性能是否達到報廢標準,是否需要更新改造;或者發生電梯事故后,對于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當事人應向法定的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或房屋設備檢測檢驗所以及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鑒定。如果鑒定結果表明,物業公司沒有過錯,事故發生的原因為電梯質量指標不合格所致,則應當由電梯制造商、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實務中,一旦電梯發生損害業主人身、財產權益事故的,物業公司往往首當其沖成為訴請賠償責任的相對方;若事后查明,事故原因系電梯本身的質量問題所致,物業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電梯生產商等相對方追償。
四、成立業主委員會,破解“繳費難”,有利于電梯更新改造,消除電梯事故隱患。
本案中的大廈是始建于上世紀90年代的地標性建筑物,當年主要是面向海外發售,樓宇物業多由當地親戚代為管理。物業公司進駐初期,尚有八成以上業主能主動繳納物業公攤費用??紤]到大部分業主都能按時繳納公攤費用,物業公司本著先服務再收費的想法,希望能夠增加業主的全員(戶)繳費意識,所以沒有對不交費的小部分業主拒理力爭。不想,退讓的結果是越來越多的業主不繳費了,現在僅有六成的業主繳費。物業公攤費用尚且如此難收繳,更新改造大廈老舊電梯的籌資更無著落,物業公司確實愛莫能助。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由業主代表組成的代表業主利益、監督物業公司工作和廣大業主履行管理規約的組織,它是代表廣大業主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的機構,是業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業主自治自律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的社會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責之一就是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即業主委員會有權對管理規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一旦發現業主不遵守管理規約的規定,影響到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利益時,業主委員會有權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此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案中,大廈的入住率已達100%,按照《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符合住宅區已入住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房屋交付使用滿二年這二者中的任何一個情況,就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因此,唯有所轄街道辦事處指派人員監督該大廈籌備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才能切實破解“繳費難”,進而有利于歸集電梯更新改造的費用,一舉改變物業公司一家勢單力薄、孤掌難鳴、推動不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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