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瑩/云南網/20110428
為修改完善2008年頒布的《昆明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昆明市近日召開《昆明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專題協商會。委員們在會上提出,要針對房地產開發商惡意囤地的行為,設置詳細、嚴厲的處罰條款,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優先保證重點民生工程用地。
據悉,《辦法(修訂草案)》加強了對閑置房地產用地的處置力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昆明市擬及時收回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已供房地產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的罰款。該修訂草案還明確了土地閑置費的收取時點和比例,認定閑置時間超過1年不滿2年的閑置土地,按照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如果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則按照劃撥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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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9 9: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