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的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保護購房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商品房的價格行為(含商品房廣告宣傳中的標價行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依法對本地區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按照價格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商品房開發成本、市場供求等情況合理制定商品房銷售價格。
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凡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經營者、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在房屋交易場所、售樓處醒目位置公開標示《商品房價目表》,做到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如遇價格變動,應及時調整標價內容。
第六條 商品房標價統一按當地物價監督檢查機構監制的《商品房價目表》格式(樣表附后),由商品房開發、經營單位自行制作。
第七條 《商品房價目表》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名稱、房屋座落位置、銷售(預售)許可證號、土地性質、土地使用權年限、戶型、朝向、樓層、裝飾設備標準、銷售的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價格執行時間、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代收代辦費用、配套設施等內容?! ?/span>
物價部門批準的代收代辦費用是指房屋維修基金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由買房人承擔的費用。
第八條 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房地產經營者不得收取所標示價格(收費)以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水、電、公共防盜門等配套設施應按實際的建設費用及初裝費用(初裝費用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計入房屋建設成本,計入房價。其它未計入房屋建設成本價格內的配套設施,可在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中另行約定,其收費標準若物價部門有規定的,按不突破規定標準執行;若沒有規定的,可按不突破有關工程定額標準據實收取。所有計入房價的配套設施項目和未計入房價而需要購房戶另行交費的配套設施及其交費標準,都要在商品房價目表中明確告示。
第九條 房地產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其《商品房價目表》等標價資料應由委托銷售的房地產經營者負責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手加價。
第十一條 各房地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專(兼)職物價人員,負責落實商品房明碼標價制度,做好標價工作。
第十二條 商品房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是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規范銷售價格行為、倡導價格誠信的重要內容。房地產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進行標示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各區、市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隨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并自2006年9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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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3 16: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