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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的新建、改擴建住宅以及原有住宅,業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為滿足使用功能、造型藝術效果和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裝飾裝修活動中涉及改變房屋外立面、“破墻開店”及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其他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技監、環保、公安、消防、工商、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等部門各司其職,依法共同做好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四)底層開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破壞建筑基礎;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規定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他連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七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房屋外立面,在外墻墻體上開門、窗和改變原有門窗洞口尺寸;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市規劃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供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八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一)在墻體上開門、窗,開洞口,拆改墻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尺寸;

(三)改變住宅使用功能;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十一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 申報登記及要求

第十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局、房產管理局資質審查,并經有權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凡未取得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進行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四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實行申報登記制度。裝修人在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向住宅所在地社區申報登記。(受理裝飾裝修申報的有關單位以下統稱物業管理單位)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在申報登記前,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 申報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涉及本規定第六條(一)、第八條行為的,必須提供相關設計方案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五)涉及本規定第七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有權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交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七)從業人員上崗證書。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必須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四章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八條 市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的安全鑒定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時,涉及本規定第七條(一)、(二),第八條(三)的,必須在征得規劃部門同意后,持裝修圖紙和改造方案委托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結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結構安全要求的,方可施工。施工時應嚴格按照裝飾圖紙和改造方案,委托有相應施工資質的隊伍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 特種行業和非住宅(包括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房屋)在裝飾裝修前必須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對裝飾裝修方案及房屋結構使用安全進行審核。

在裝飾裝修完工后,裝修人提供相關技術資料、證明,并由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發給房屋結構安全審定證明,持該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證、照。

第二十一條 鑒定人員(含兼職)必須具有專業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經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鑒定作業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裝飾裝修現場查勘鑒定時,必須至少有兩名鑒定人員同時參加。

第二十三條 委托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鑒定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

 

第五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企業和人員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及周圍住房及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服從物業管理單位按本規定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的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裝修垃圾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清運,對違章堆放、隨意拋棄裝修垃圾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責令限期清理,不及時清理的,物業管理單位代為清理,費用由裝修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和人員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作業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規定第七條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六章 質量與保修

第二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要求和產品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證書。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應對其負責采購的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承擔相關產品責任,并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并由市房產管理局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環境污染超標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未經房屋結構安全部門鑒定,在墻體上開門、窗,開洞口,拆改墻體,或擴大原有門、窗洞口尺寸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二十條規定的,由市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市規劃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墻墻體上開門、窗和改變原有門窗洞口尺寸的,由市規劃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開挖地面、破壞建筑基礎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市建設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市建設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未按本規定申請批準,未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擅自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或危及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批評警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涉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建制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上級相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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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3858 次     2011/6/10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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