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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建設規劃(2006-20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近期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統籌,適應本市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層次規劃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地產調控的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以滿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為導向,以住房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為原則,促進住房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充分發揮住房作為國民經濟基礎性配套設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條  本規劃是落實《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總體規劃》、《深圳市近期建設規劃(2006~2010)》的重要手段,是對城市近期住房建設進行控制和指導的法定依據,對全市住房建設起著綜合調控作用。
  第四條  本規劃的規劃區為深圳市行政轄區,規劃期限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條  在規劃期限內,凡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規劃;與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應與本規劃協調。
  第六條  市規劃部門、國土房產部門每年應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本規劃的有關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實際變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設目標和各類住房建設的總量、結構及土地供應安排在內的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經市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規劃包括規劃文本、附表以及圖件。

第二章  住房現狀與需求

  第八條  規劃區內住房現狀
  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總建筑面積為24537.18萬平方米;其中,通過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興建政策性住房)2460.01萬平方米,通過房地產開發方式建造住房6262.77萬平方米,通過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原村民個人住宅建設和其他自建住房)15814.4萬平方米。
  第九條  “十五”期間住房建設情況
  “十五”期間,我市共建造住房5255.64萬平方米;其中,通過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興建政策性住房)414.33萬平方米,通過房地產開發方式建造住房3640.53萬平方米,通過其他方式建造住房1200.78萬平方米。
  第十條  “十一五”期間住房需求
  根據“十一五”期間我市住房需求預測,規劃期內我市新增住房總需求為5700萬平方米。依據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結構分析和加強對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規劃期內,應建設商品住房4930萬平方米;應建設政策性住房770萬平方米,其中經濟適用住房200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570萬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設目標與策略

  第十一條  住房建設的指導思想
  規劃期內,住房建設應立足于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進一步完善以市場為主導、多渠道、多層次的住房分類供應體系,逐步建立符合國情和本市實際的住房建設模式和消費模式,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第十二條  住房建設的總體目標
  規劃期內,針對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全市住房建設;規劃期末,實現常住人口戶均擁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決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
  第十三條  住房建設總量和結構
  規劃期內,建設各類住房69萬套,總建設面積5700萬平方米。
  規劃期內,建設商品住房55萬套,建筑面積4930萬平方米(含舊城舊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積1800萬平方米)。
  規劃期內,建設政策性住房14萬套,建筑面積770萬平方米。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6萬套,建筑面積200萬平方米;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11.4萬套,建設面積570萬平方米。
  第十四條  住房建設區域指引
  規劃期內,特區內建設商品住房10.5萬套,建筑面積942萬平方米;特區內建設政策性住房2萬套,建筑面積130萬平方米。
  規劃期內,特區外建設商品住房44.5萬套,建筑面積3988萬平方米,其中,寶安區建設商品住房24.6萬套,建筑面積2205萬平方米,龍崗區建設商品住房19.9萬套,建筑面積1783萬平方米;特區外建設政策性住房12萬套,建筑面積640萬平方米。
  第十五條  住房建設結構指引
  廉租住房建設的目的為保障本市雙困家庭住房需求;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目的為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的目的為滿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高檔商品住房建設的目的為滿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規劃期內,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商品住房總建筑面積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其中,經濟適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六條  住房建設年度指引
  規劃期內,每一年度各類住房實際建設規模,應根據年度住房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提出相應的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建設商品住房10.9萬套,建筑面積975萬平方米;建設政策性住房1.96萬套,建筑面積128萬平方米。
  2007年,建設商品住房13.4萬套,建筑面積1197萬平方米;建設政策性住房4.76萬套,建筑面積248萬平方米。
  2008年,建設商品住房11.8萬套,建筑面積1054萬平方米;建設政策性住房3.88萬套,建筑面積204萬平方米。
  2009年,建設商品住房10.3萬套,建筑面積919萬平方米;建設政策性住房2.14萬套,建筑面積117萬平方米。
  2010年,建設商品住房8.6萬套,建筑面積785萬平方米;建設政策性住房1.26萬套,建筑面積73萬平方米。
  第十七條  住房建設空間指引
  規劃期內,應當將龍崗中心城、寶安中心區、龍華、橫崗、光明、沙井和坪山等地區作為新增住房建設重點發展的地區,應繼續對這些地區在土地供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建設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規劃期內,應當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區,重點建設一批適應中低收入者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四章  住房建設用地供應

  第十八條  住房用地供應指導思想
  規劃期內,應當在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前提下,重點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應,應當堅持土地新增供應與存量挖潛相結合,堅持區域住房發展合理布局,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重心向特區外轉移。
  第十九條  住房用地供應總量
  規劃期內,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為13平方公里(不含舊城舊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為11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為2平方公里。
  第二十條  住房用地供應結構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中,新批用地6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5平方公里;用地總量中,7.7平方公里的住房用地應當用于建設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政策性住房用地全部為新批用地,其中,經濟適用房用地0.7平方公里,公共租賃房用地1.3平方公里。
  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讓時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各類產業園區用地出讓時由政府集中建設的配套公寓、宿舍用地,應納入政策性住房用地供應總量。
  第二十一條  住房用地供應分區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中,新批用地,特區內為0.4平方公里,寶安區為2.9平方公里,龍崗區為2.7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特區內為1.2平方公里,寶安區為2.2平方公里,龍崗區為1.6平方公里。
  政策性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特區內為0.3平方公里,特區外為0.4平方公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特區內為0.1平方公里,特區外為1.2平方公里。
  第二十二條  住房用地供應年度指引
  規劃期內,每一年度各類住房用地實際供應規模,應根據年度住房實際建設規模進行調整,提出相應的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供應商品住房用地2.36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04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32平方公里);供應政策性住房用地0.4平方公里(經濟適用房0.3平方公里,公共租賃住房0.1平方公里)。
  2007年,供應商品住房用地2.8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5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3平方公里);供應政策性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經濟適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賃住房0.5平方公里)。
  2008年,供應商品住房用地2.3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3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平方公里);供應政策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經濟適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賃住房0.4平方公里)。
  2009年,供應商品住房用地2.01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11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0.9平方公里);供應政策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經濟適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賃住房0.2平方公里)。
  2010年,供應商品住房用地1.53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05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0.48平方公里);供應政策性住房用地0.1平方公里(經濟適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賃住房0.1平方公里)。

第五章  住房發展政策與措施

  第二十三條  加強住房發展的戰略研究與法制建設
  為促進我市未來住房建設與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規劃期內,應開展全市住房發展的重大戰略和策略研究;繼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廣大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建立較為完善的住房與房地產業發展法制體系。
  第二十四條  保證住房用地供應,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規劃期內,適度增加住房用地供應規模,進一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各類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應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
  第二十五條  加大閑置土地處理力度,積極促進存量土地利用
  規劃期內,依據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造成土地閑置的不同原因,通過制定合理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依法收回土地等各類辦法,加大對各類閑置土地的處理力度。
  妥善處理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過程中涉及的土地遺留問題,加大各類問題樓盤的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各類存量房地產。
  第二十六條  適當提高住房建設開發強度,實施高效、集約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
  規劃期內,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住房開發強度;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第二十七條  加強各類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合理引導和控制區域住房建設規模
  規劃期內,為滿足居民在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福利、治安管理、休閑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應大力推進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并以此來引導和調控區域住房開發建設的速度和規模。
  規劃期內,對新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要將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同步列入項目規劃。如果項目分期開發,相關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必須在首期建設和驗收。對未按要求提交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的的商品房項目,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進行規劃驗收;對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國土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加快推進住宅產業化進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規劃期內,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應在住房建設中加快推動以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的住宅產業現代化促進工作。
  相關部門應大力推進住宅產業化示范基地建設,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開展住宅產業化的技術試驗和推廣;應加強住宅產業化推進的組織工作,進一步完善住宅優良部品生產、分類、應用體系,開展住宅性能認定工作,開展3A住宅性能推廣,扶持住宅產業的重點企業,帶動整個住宅產業鏈的有序發展。
  第二十九條  加強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管理,落實住房建設項目套型結構比例要求
  規劃期內,應建立并完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多種市場化方式出讓,逐步推進在限套型、限房價基礎上競地價、競房價的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模式。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項目,必須明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和住宅建筑凈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套型指標的確定,必須符合本規劃相關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
  第三十條  深化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商品住房預售門檻
  規劃期內,應進一步改革商品住房銷售制度;在建商品住房銷售,應逐步提高預售門檻;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應逐步推行竣工驗收后銷售的模式,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一條  加強政策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拓寬政策性住房資金來源
  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統一規劃,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建設。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設規模、套數、戶型、面積標準、裝修標準,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關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由市、區兩級政府專項撥款或專項貸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應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設;逐步拓寬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的多種融資方式,促進融資渠道的多元化;進一步加強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監管,促進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合理、節約使用。
  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房管理制度,加強經濟適用房建設與銷售過程的管理,落實經濟適用房簽訂購買合同起5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創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模式
  促進住房保障由“以售為主”向“以租為主”轉化,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對我市低收入戶籍人口和符合規定條件的非戶籍常住人口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對產業園區的居住配套功能。
  不斷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模式。規劃期內,政府除統一建設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外,在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讓時,可配套建設占住房總建筑面積10%~15%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產權歸政府。各類產業園區用地出讓時,配套公寓、宿舍原則上應當集中建設,由政府集中配套建設的,應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體系。
  擴大公共租賃住房的來源。規劃期內,政府查處沒收的違建住房可依法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發揮稅收、信貸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作用,完善市場調控手段
  規劃期內,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加強住房交易環節的稅費征收;繼續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稅制改革有關精神,積極推進物業稅征收政策的制定。
  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適時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防范,抑制投機性購房貸款需求。
  第三十四條  積極穩妥地開展舊城舊村改造
  為促進全市產業結構提升和空間布局優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環境,拓展全市住房供應渠道,市、區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本著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統籌兼顧、綜合改造,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逐步推進舊城舊村改造。
  規劃期內,應積極落實我市舊城舊村改造的相關措施,大力推進城中村(舊村)改造,實現特區內拆除重建規模達到總量20%、特區外達到總量5%的目標。
  第三十五條  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監督管理
規劃期內,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程監管。對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違規建設的住房,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沒收;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及我市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有關規定,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有關規定,嚴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第三十六條  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
  進一步促進住房二級市場發展,促進住房梯度消費,優化住房資源配置。相關部門應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市場的中介服務體系,完善二手房網上交易系統,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務。
  進一步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引導居民轉換消費觀念。相關部門應積極擴大租賃管理范圍,建立全市統一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源庫,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七條  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房地產市場引導
  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完善房地產信息的共享機制,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房地產市場預警與金融風險防范監測體系;繼續完善住房調查制度,規劃期內,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狀況普查。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六章  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

  第三十八條  落實規劃實施的責任
  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實施的分級負責制,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強化并分解本單位落實規劃的具體責任,不斷提高規劃的實施效率。
  第三十九條  發揮年度計劃的調控作用
  年度住房建設計劃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設目標和住房用地供應指標,應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作為規劃許可和土地出讓的具體依據,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
  第四十條  加強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應建立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控機制,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公共參與機制,加強規劃效能監察。對落實規劃不力及違反規劃的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劃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圖:(提示:點擊小圖查看大圖)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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