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行為,加強對物業管理項目經理的管理,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和《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物業管理企業會員中,從事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安全和有序發展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經全市統一考試取得本會頒發的《成都市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崗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成都市物業管理項目經理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市統一建立項目經理名冊,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
物業管理企業應向受托管理服務的物業項目委派1名物業管理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對所任職的物業管理項目負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物業管理服務的相關規定實施管理和服務的責任。
第五條 本會負責本市資格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本會的各區(市)縣工作片會負責資格證書的注冊、年度附記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項目經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具有一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工作經歷;
(三)通過執業注冊,取得注冊證書;
(四)與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訂有聘用合同。
第七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職業道德規范,并具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資格證書的統一考試:
(一)取得工程、經濟、管理等專業博士學位。
(二)取得工程、經濟、管理等專業類研究生學歷,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滿1年;
(三)取得工程、經濟、管理等專業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滿2年;
(四)取得工程、經濟、管理等專業類大專學歷,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滿3年;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年限以勞動合同為準界定。
第八條 項目經理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服務的詳細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障物業使用的安全方便,保持物業及其設施設備狀態完好、運行正常,環境優美,公共秩序良好;
(二)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維護;負責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和有關資料的查驗;
(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工作標準,規范項目管理服務人員的行為,及時處理管理服務人員的違規行為;
(四)公開任職項目的業務辦理程序及時間,公開收費事項和標準,并接受業主監督;規范受理業主與使用人投訴、報修及回訪的工作流程,并及時予以處理。
(五)加強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溝通與交流,認真聽取其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六)負責協調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對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七)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項目經理應受聘于一個具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從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派之日起30日內,通過聘用企業向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本會的工作片會提交項目經理注冊申請表、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委派書、聘用合同等相關資料,申請辦理執業注冊手續、領取注冊證書并掛牌上崗。
任職物業管理項目發生變化的,項目經理應通過聘用企業在變更委派之日起30日內向原注冊地辦理變更登記;涉及項目跨地區變化的,應通過聘用企業同時向新項目所在地本會的工作片會申請辦理執業注冊手續。
本會對已取得注冊證書的項目經理,統一納入項目經理名冊管理。項目經理名冊在媒體上予以公告,接受監督。
項目經理注冊證書是項目經理的執業憑證,由其本人保管和使用。
未經執業注冊的項目經理不得從事相應職務的物業管理服務。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關鍵性文件,應由項目經理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會的各區(市)縣工作片會應在聽取業主、使用人和街道社區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經理的管理實績進行檢查;對市、區(市)縣相關部門受理的投訴中,有成都市物業管理項目經理考核記分試行標準中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應按規定責令項目經理限期整改,并予以記分處理。
第十一條 本會的各區(市)縣工作片會負責在每年12月份對所轄區域內項目經理所持的資格證書進行年度附記,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本會。
項目經理應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每年繼續教育時間不少于40學時。繼續教育的內容另行制定。
項目經理在本年度未被記分的,或被記分、且累計記分未超過規定分值的,本會的各區(市)縣工作片會在年度附記時予以通過,并消除該年度的記分記錄。
項目經理逾期未辦理年度附記手續的,本會的各區(市)縣工作片會應暫緩年度附記。在暫緩年度附記期間項目經理不得從事相應職務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任職的物業管理項目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注銷該項目經理的資格證書,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在項目經理名冊中除名:
(一) 違背職業道德規范,不誠信,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 對業主、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三) 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職權擅自搭建,占用綠地、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的;
(五)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收費不規范,又不整改的;
(六)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七)在一個記分年度被累計記分超過規定分值的。
(八)其他應予注銷資格證書的情形。
項目經理被注銷崗位資格證書的,自證書注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區域內擔任項目經理;三年后應當重新取得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并辦理執業注冊后方能受聘擔任項目經理。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應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具備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積累相當的職業經驗,遵守并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
本會建立項目經理執業信用檔案,將項目經理(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務實績在執業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項目經理執業信用檔案作為物業管理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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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3 15: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