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推行和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區內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以上、基礎設施比較齊全的新建住宅小區。
其他住宅樓群,實行物業管理的,也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委托對住宅小區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環境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
本辦法所稱業主,指住宅小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權人根據業主委托,可以享有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住宅小區應當積極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模式。物業管理公司屬于微利服務企業,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 物業管理納入住宅小區建設規劃,住宅小區規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物業管理。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
市交通、衛生、公安等部門和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對小區物業管理中有關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按《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物業管理公司應配合住宅小區內居民委員會做好有關社會工作,對業主委員會已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與服務的項目,居委會不再提供有償服務。
第七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發展規劃;
(二)負責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區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工作;
(四)負責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繳交、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進行培訓;
(六)負責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的備案工作;
(七)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創優評比工作。
第八條 住宅小區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從事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市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建立住宅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業主管委會)。業主管委會由住宅小區內業主選舉的代表組成。
第九條 業主管委會的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業主,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并負責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審議物業管理公司有關物業管理經費收支使用情況;
(五)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十條 業主管委會的義務:
(一)根據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及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三)接受住宅小區內業主的監督;
(四)接受市物業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是具體實施物業管理的經營企業。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有市物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具體規定;
(二)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具體規定,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三)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有權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修繕、綠化、保安等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服務;
(六)開展便民利民的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住宅小區管理經費。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業主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業主的監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請業主管委會審議和認可;
(四)接受市物業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業主管委會或個人的委托,在住宅小區有償開展下列物業管理活動:
(一)有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三)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及綠化設施的維修;
(四)保安及公共秩序的事務性管理;
(五)集貿市場和其他商業網點的管理;
(六)車輛進出及停放的管理;
(七)單位和住戶委托的其他服務項目。
住宅小區內的管道煤氣、通訊、戶外水電、有線電視、路燈和連接井以外的市政設施由各專業單位負責維修與養護;各專業單位也可委托物業公司負責維修與養護,其費用由各專業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委托進行物業管理,委托雙方應依法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管理項目、管理標準、管理權限、管理期限、服務費用的收支、監督檢查責任、違約責任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六條 業主管委會應當將住宅小區內屬于自己管理范圍的物業管理項目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首批房屋單體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業主管委會建立后,由業主管委會決定續聘或另聘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移交下列住宅小區工程建設資料: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住宅小區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技術資料;
(五)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 業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房屋裝修的必須按省、市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質;
(三)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易腐物品和具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污染環境的活動;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六)自覺遵守本辦法及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具體規定,按章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配合物業管理公司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在入住住宅小區前,須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入住合同;已入住住宅小區未簽訂合同的應在本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后補簽合同。
第二十一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建立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資金。
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該住宅小區房屋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2%的比例,分別在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時和房屋出售率達50%時,各半交市物業主管部門,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并負責保值增值,增值額度不得低于人民銀行同期年利率。
財政、物價、審計部門依法對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二條 房屋維修專項資金增值部分用于房屋共用設施、設備以及住宅小區內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與更新,物業管理公司使用該項資金時,應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經業主管委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后,上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時劃撥。
第二十三條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危及或可能危及毗連房屋安全、公共安全或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并且按規定應由業主承擔維修責任的,業主應當及時進行修繕;拒不修繕的,業主管委會可授權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四條 人為造成住宅小區內房屋、公用設施、設備、園林、道路等損失的,依法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移交物業公司管理時,開發建設單位可將新建住宅小區保修期內的保修項目,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養護、維修,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保修金。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不按規定交納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按照所簽物業管理合同要求追償。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個別需求提供特約服務,除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時,必須分別按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和千分之四的標準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給物業公司使用,經營用房按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購買,購房經費從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資金中列支。
物業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產權歸該住宅小區業主管委會。管理用房全部由物業管理公司免租使用。經營用房全部租賃給物業管理公司使用,使用收益用于該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如不履行合同規定或違反本辦法的,業主有權投訴,業主管委會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予以批評教育和制止,并可要求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公司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寫字樓、住商樓、成片開發建設的別墅區、度假區、專業市場和行政村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不再執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布的《紹興市區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物業管理規定。本辦法如與國家、省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省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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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 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