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價服[2009]1號
各區物價局、市區各有關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促進物業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現就改進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 進一步明確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
1、凡規劃建設部門立項審批為別墅和低層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其他各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無錫市區住宅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收費指導價標準》見附件。
2、提倡通過規范的招投標程序,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標書中明確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中標后按價格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3、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變更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4、對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內容超出七級服務標準,需超出七級收費標準的,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價格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組織專家集體審議,在最高不超過七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上浮50%的幅度內,確定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
5、政策性保障住房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未實施招投標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予以審批。
6、2006年1月1日之前已實施物業服務的住宅,其物業服務收費,可按本通知規定的《無錫市區住宅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收費指導價標準》同等級標準執行。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委會審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報價格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予以審批。
二、進一步明確住宅物業其他服務收費相關政策
1、住宅區內業主機動車輛停車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業主約定服務方式和收費標準,原則上應實行停車服務包月收費,也可采用臨時停車服務計時收費。臨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一小時內免費;超過一小時按每小時1元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收;二十四小時內收費最高不超過10元/輛。
2、需在公共車庫內充電的電動自行車,業主可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單獨裝表,費用由用戶承擔,電費合理分攤,按實收取。
3、帶有電梯的住宅,電梯到達起始層的用戶,電梯使用費收取與否,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予以減免。
三、進一步加強對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
1、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誠信服務,接受業主監督。
2、對前期物業服務一年以上的住宅區,價格主管部門應按分級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物業管理的業內人士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對實施等級收費,達不到相應等級服務的物業,可采取限期整改、公示督查結果、降低收費標準等方式,推進其規范服務;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進行處罰。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政策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關附件: 無錫市區住宅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收費指導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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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5 9: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