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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

  《遼陽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業經2004年3月19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 孫遠良
  2004年5月8日

遼陽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商品住房(包括解困房、集資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及拆遷實行房屋安置的私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結構相連或者具有共用性質的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樓蓋、梁柱、墻體等),抗震結構部位(包括構造柱、梁、墻等),樓梯間、公共通道、門廳,室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內或者單幢(棟)的房屋,建設費用已攤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通道、電梯、供電線路、避雷裝置、消防器具,住宅區內的道路、路燈、井、池、綠地、垃圾棄物儲存設施,自行車棚、鍋爐房、停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條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經營性的除外)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

  第六條 維修基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實行專戶儲存、??顚S?,保證修繕和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管理原則。

  第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的主管部門,對維修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對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其所屬的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核準等日常管理工作。

  遼陽縣、燈塔市、弓長嶺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管理工作。

  第八條 購房人購買商品房時,應當與售房單位在售房合同中簽訂交納維修基金的協議。

  第九條 維修基金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維修基金存款專戶為一級賬戶,用于維修基金的歸集、存儲。業主委員會或者管房單位開設的賬戶為二級帳戶,用于經核準使用的資金的儲存、支付等。兩級賬戶均以獨立住宅小區(組團)、單體樓(幢、棟)、住戶為單位設立。

  第十條 維修基金按下列比例繳交:

 ?。ㄒ唬┵徺I解困房、集資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因拆遷實行房屋安置的私有住房的,由房屋產權人按照住房當年造價的2.5%交納維修基金。此類住房當年造價由市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會同建設單位共同認定。

 ?。ǘ┵徺I其他商品房的,購房人按照購房款總額(包括地下室、車庫等)的2.5%交納維修基金。

 ?。ㄈ┍P奁跐M仍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和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商品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商品房的單價計算房價的2.5%交納維修基金。

  第十一條 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應當于辦理房屋進戶手續時將維修基金存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

  購買其他住房或者實行拆遷安置的,購房人或者被拆遷人應當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將維修基金存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保修期滿仍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該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于保修期滿15日內,將維修基金存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

  第十二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35%、高層住宅(10層以上)40%的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維修基金,由售后房屋物業管理單位使用,專項用于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購房人按照該房屋當年房改售房成本價計算房屋價格的2%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單位應當于辦理有關房屋手續前,將維修基金存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將維修基金劃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售房單位售房款已存入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由公積金管理機構將維修基金劃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

  第十四條 售房單位在收取購房款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遼陽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繳款通知單》。

  第十五條 維修基金閑置時,只能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為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業主有權利知曉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各物業管理單位必須建立維修基金總賬、業主維修基金明細賬和業主查詢、對賬制度。物業管理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上旬對賬一次,每半年向業主公布一次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七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核準后使用。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維修基金計劃,經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核準后使用。

  第十八條 維修基金賬戶內剩余金額不足首次繳集維修基金總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籌。續籌的維修基金,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續籌的標準由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房屋建成年限、質量、維修量確定。再次籌集后的維修基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次維修基金。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生變換時,必須將維修基金使用的賬目交由業主委員會審核,經審核無誤后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10日內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機構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獨立住宅小區(組團)、整幢(棟)住宅各業主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共同分攤,在維修基金中列支,并記入維修基金總賬和業主明細賬。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該房屋的維修基金與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房屋買受人應當將維修基金中原個人交納的余額部分支付給出讓人。

  第二十二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業主明細賬賬面余額退還給業主。

  第二十三條 業主、物業管理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原售房單位以及有關單位等因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維修基金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玻埃埃澳辏保苍拢常比找郧翱⒐さ淖》?,已交納10年代修代管費的,不再交納維修基金;10年代修代管期限已滿后,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標準交納維修基金。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規定標準向業主統一籌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屋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按規定標準向業主籌集?;I集的維修基金,存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專戶。

 ?。ǘ玻埃埃蹦辏痹拢比找院罂⒐さ纳唐纷》堪幢巨k法第十條規定標準建立維修基金。未交維修基金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并領取了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房屋管理單位負責追繳。

  第二十七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和房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將維修基金收據存入檔案,對未按規定足額交納維修基金的,不得辦理產權登記和過戶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自來水公司維修供水設施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實際需要核定。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包括供水、供電、燃氣、供熱、電信、環衛、綠化、有線電視等)由所有權人或者設施管理人負責維修養護。上述有關單位也可以委托有關物業管理單位代為維修養護。

  第三十一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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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369 次     2008/9/27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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