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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及《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屬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市房管局是維修基金具體籌集、管理部門。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歸集與管理
第六條:維修基金來源。
(一)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分別按多層住房、高層住房售房款的20%、30%提取售后維修基金。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公房出售收入。
(二)多層商品住房、高層商品住房出售時,購房者分別按售房款的2%和3%繳交,購房者繳交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第七條:對公有住房、商品住房的購房戶,應當在售房合同中按上述規定約定其維修基金繳交額,由售房單位代辦收取,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售房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繳交至市房產管理部門設立的維修基金專戶內。
第八條: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售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維修基金歸集建立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單位未按規定提取維修基金的,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或其他費用按第六條規定之比例提補。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購房者未按本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由購房者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補交。
(三)商品房在銷售時,購房者未按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由購房者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補交。


第三章  維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條:維修基金全部存入市房管局設立的維修基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顚S?。
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范圍外,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業主同意,維修基金的管理費用在維修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提取管理費用后的增值收益應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按幢設置,按戶核算。
第十三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市房管局審核劃撥。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報市房管局劃撥。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大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整棟房屋的業主按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承擔;共用設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居住小區內全體業主按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承擔。
第十六條: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市房管局和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年公布一次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八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市財政局和市房管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九條:維修基金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市財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后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江西 景德鎮

閱讀: 9246 次     2008/9/27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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