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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合理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推動物業管理規模經營,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區域是指由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配合下,根據實行情況劃定的相對獨立完整的居住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的,其物業管理區域劃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堅持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統一物業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的規模,社區建設等岡素。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一)符合城市規劃,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明確的小區;
  (二)舊住宅和其他房屋建筑,其設施設備與緊鄰的其他物業關聯性強的,自然街坊;
  (三)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居住區;
  (四)分期建設或由數個單位開發建設的同一個、具一定規模的物業項目;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形成的工作生活區;
  (六)根據城市詳細規劃確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或組團的。
  第七條 同一個計劃、規劃定點的居住區臨街周邊建設的非住宅用房,應與居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并報所在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檔案資料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占地面積(公頃);建筑面積、公共建筑面積、道路面積、綠化面積;
  (二)原建設開發單位、產權單位;
  (三)業主總戶數(按產權人計數)居住人口;產權構成比例(分私產和單位產);
  (四)物業管理單位名稱。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在推行物業管理過程中若發生區域變化,由區、縣人民政府原劃分部門進行變更和調整。
  第十一條 未經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不得擅自變更已劃分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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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929 次     2008/8/11 1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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