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物業管理區域首次業主大會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二年以上:
(二)公有住宅具備法定的物業管理條件和出售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書面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業主提出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由本物業區域內百分之五至十的業主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提出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報告后的三十日內,具體指導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七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人員由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宅房出售單位)代表5至9人組成。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條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十五日之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
第九條 業主身份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購房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十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住宅房屋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確定,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人計票)。 房屋所有權共有的業主,由產權共有人推舉一名代表行使表決權。業主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投票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第十一條 下列物業不計投票權: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門衛房、地面架空房、共用走廊; (三)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下停車(場)庫; (四)已向業主公攤的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第十二條 業主、業主大會的職責,議事方式、召開程序等按國家建設部頒布的《業主大會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成立30日內,應將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名單、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在向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書面公告。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持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業主大會備案登記證書》,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由業主委員會確定的專人保管。業主大會行使權利義務的文件,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加蓋業主大會印章;經業主大會授權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事務需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按照地方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已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屆滿三個月前,組織指導成立換屆工作小組,籌備換屆工作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權利義務、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資格終止按照國家建設部頒布的《業主大會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向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的10日內,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陜西省建設廳公布施行的《陜西省城市居住區業主委員會組建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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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8 14: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