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房地產相關單位:
為加強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房地產行業信用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細則》等規定,現將我會制定的《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評定規范》、《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我會秘書處聯系。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附件2:《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活動及營造誠實守信、嚴格自律的市場環境,根據《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細則》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房地產行業協會會員的行業信用評估。
第三條 信用評估機構一般按本規范實行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對房地產行業協會會員等行業信用評估對象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四條 進入我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機構名錄的,應當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信用評估程序細則;
(二)信用評估方法、現場調研、信息征集規范;
(三)信用評估從業人員執業規范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四)信用評估報告準則;
(五)評估結果公示、公告制度;
(六)跟蹤評估及復評制度;
(七)避免利益沖突的回避制度;
(八)自身風險防范制度;
(九)違約率檢驗制度;
(十) 業務信息保密、檔案保管、查閱制度;
(十一)行業監管組織要求的其他制度。
第五條 依據信用評估對象的資質或資格、人員素質、經營或執業狀況和市房產管理部門信用辦所記信用分值等情況,經綜合評價,根據綜合得分高低將房地產行業的信用等級分為三等七級,即:AAA、AA、A、BBB、BB、B、C。
綜合評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為AAA級,表示信用極好;綜合評分在90分~94分(含90分)的為AA級,表示信用優良;綜合評分在85分~89分(含85分)的為A級,表示信用較好;綜合評分在80分~84分(含80分)的為BBB級,表示信用一般;綜合評分在75分~79分(含75分)的為BB級,表示信用欠佳;綜合評分在70分~74分(含70分)的為B級,表示信用較差;綜合評分在70分以下的為C級,表示信用不合格。
第六條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的最高級為AAA級,對申請的信用等級,經評定未達到申請標準的,則按評定結果定級。
信用等級的有效期自行業協會認定之日起一年有效。
第七條 信用評估對象達到以下硬件標準的可以自行申報信用等級評估:
(一)AAA級
1、有固定名稱和服務場所且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
2、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3、有10名以上取得相關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4、專業技術人員占機構人員總數的70%以上;
5、堅持臺帳制度,報表及時、準確,實行計算機管理、發布、展示各種信息,合同規范,按規定合理收費,無違法違章行為;
6、以房地產相關服務為主營業務;
7、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8、按規定交納稅費;
9、市房產管理部門信用辦所記信用分值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AA級
1、有固定名稱和服務場所且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
2、注冊資本30萬元以上;
3、有6名以上取得相關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4、專業技術人員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以上;
5、堅持臺帳制度,報表及時、準確,實行計算機管理、發布、展示各種信息,合同規范,按規定合理收費,無違法違章行為;
6、以房地產相關服務為主營業務;
7、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8、按規定交納稅費;
9、市房產管理部門信用辦所記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
(三)A級
1、有固定名稱和服務場所;
2、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上;
3、有4名以上取得相關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4、專業技術人員占機構人員總數的50%以上;
5、堅持臺帳制度,報表及時、準確,實行計算機管理、發布、展示各種信息,合同規范,按規定合理收費,無違法違章行為;
6、以房地產相關服務為主營業務;
7、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8、按規定交納稅費;
9、市房產管理部門信用辦所記信用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
第八條 信用評估機構在對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時,應掌握下列等級控制標準:
(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不能被評為A級及以上:
1、被行業協會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2、連續二年企業經營虧損的;
3、近二年內被稅務機關處罰的;
4、近二年被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年檢不合格的;
5、近二年內因產品或服務質量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6、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獄未滿一年的;
7、未制訂本企業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對重點要害部位未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或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整改的;
8、其他依規定不能被評為A級的情形。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不能被評為AA級及以上:
1、近三年有非客觀原因造成合同違約的;
2、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違法犯罪記錄,或職工違法率超過千分之十、犯罪率超過千分之三的;
3、近二年有欺騙消費者行為被相關部門記錄的;
4、近二年有拖欠職工工資的;
5、近二年有逾期貸款及欠息的;
6、近一年企業內部發生影響社會政治、治安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
7、近一年單位內部發生火災、爆炸等治安災害事故的;
8、近一年內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
9、其他依規定不能被評為AA級的情形。
(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不能被評為AAA級:
1、近三年有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侵權責任事件的;
2、近三年平均資產負債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的;
3、近三年有一年經營虧損的;
4、近三年被有關機關認定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5、凈資產等于或小于注冊資本的;
6、有環境污染,治理未達標的;
7、其他依規定不能被評為AAA級的情形。
第九條 信用等級發生變化時,信用評估機構、信用評估對象應及時向行業協會提出申請,行業協會應當依規定及時辦理相應的手續。
(一)升級時,收回舊證,發給新證;
(二)降級時,應自調整之日起30日內向其送達《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調整通知書》,發給新的等級證書,同時收回原級別的證書、獎牌。
第十條 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每年一次,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發布。
第十一條 信用評估對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行業協會取消該信用評估對象信用等級稱號,同時收回證書、獎牌,并通過公眾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同時報相關主管部門,提請將其作為提示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數據庫:
(一)向信用評估機構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隱瞞事實的;
(三)阻礙信用評估機構調查、審核的;
(四)與信用評估機構合謀篡改評估資料歪曲評估結果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信用評估質量檢查的;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信用評估對象被行業協會取消信用等級稱號的,信用評估機構可在三年內不受理其信用評估申請。
第十二條 信用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提請相關主管部門作為警示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數據庫,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通過不正當手段、途徑采集信用評估對象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修改、杜撰信用評估對象信用信息的;
(三)披露未經證實或虛假的信用評估對象信用信息的;
(四)違反信用評估規范,改變信用評估對象信用等級的;
(五)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文件、報告和資料的;
(六)拒絕或者阻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信用評估質量檢查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對非房地產行業協會會員進行的信用等級評定,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附件2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
第一條 為建立遵守諾言、實踐成約的房地產行業誠信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本會章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激勵、懲戒應當堅持公正、客觀、標準統一的原則。
第三條 行業協會對其公布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下列信用等級,實行相應的信用激勵與懲戒:
信用等級為AAA、AA、A級的,實行信用激勵;
信用等級為BBB、BB、B級的,實行信用警示;
信用等級為C級的,實行信用懲戒。
第四條 行業協會實施以下信用激勵措施:
(一)在相關公眾媒體上予以重點報道或定期公示表彰;
(二)推薦守信企業及其守信從業人員優先參與房地產相關經營服務活動;
(三)公布經行業協會復核的信用評估結果,為社會提供相關信用參考;
(四)在行業內,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競標權;
(五)對守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優先提供學習、交流、培訓的信息與機會;
(六)推薦守信企業和守信從業人員參加相關評選、表彰活動。
(七)在爭取項目、競標摘牌、市場準入、資質升級、經營增項等方面,行業協會可為其出具誠信等級的證明文件;
(八)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五條 在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周期內,累計減分達到20分以上的企業或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將其列為信用警示對象;累計減分達到25分以上的企業或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第六條 行業協會可對列為信用警示對象的,實施以下信用警示:
(一)建立行業失信警示制度,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發出信用警示書,并報告主管部門;
(二)不推薦評優獎勵,不提供相關服務優惠;
(三)視情節嚴重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采取的其他警示措施。
第七條 行業協會可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實施以下信用懲戒:
(一)對其發出信用嚴重失信告知書,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二)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信息,一并公示;
(三)不授予或者建議撤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有關榮譽或稱號;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八條 行業協會可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予以公示:
(一)信用等級為C級的;
(二)連續兩年受到行業協會信用警示的;
(三)業務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經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四)拖欠工程款三千萬元以上,或拖欠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且拖欠時間在二年以上,或二年內拖欠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上的次數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為造成重大損害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名單的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年。
第九條 信用激勵對象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經查證屬實有信用警示行為的,行業協會予以下列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撤消其信用等級并在網站或其他公眾媒體上曝光;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采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條 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警示與懲戒時,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有限制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資質或資格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受相關主管部門委托,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進行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信用知識培訓教育的,應當出示培訓教育結果并提供給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對企業、從業人員實行一定周期內的信用激勵、懲戒及警示,隨信用等級的改變作相應的變更。
第十三條 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實行激勵、懲戒的周期除明確規定的外,一般為12個月;從當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每12個月滾動一次。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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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3 9: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