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評估機構、經紀機構、房屋面積測繪機構、拆遷單位、白蟻防治單位:
為建立遵守諾言、實踐成約的房地產行業誠信機制,加快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和房地產信用經濟的發展,根據建設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號)、《四川省行政機關征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川府令[2005]195號)、《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府發[2003]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其配套實施細則(附件1、2、3)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系。
附件: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遵守諾言、實踐成約的房地產行業誠信機制,加快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和房地產信用經濟的發展,依據建設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號)、《四川省行政機關征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川府令[2005]195號)、《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府發〔2003〕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評估和利用信用信息開展相關服務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房產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公室(簡稱信用辦),具體負責本市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信用信息系統和統一發布平臺。
市房地產信息中心負責信用信息系統的維護,保證系統的運行安全。
房地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可制定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評定規范,并建立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行業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物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及拆除、房屋面積測繪、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經紀、評估、策劃、咨詢、代理、認證等的單位或機構(以下統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是指受聘于企業一年以上從事房地產行業相關服務活動的,取得國家執業注冊資格或者經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其他崗位證書的專業服務人員和進入房地產行業專業人才庫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五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做好其職責范圍內的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信用辦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單位和行業協會等的聯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資源共享的渠道。
第六條 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與披露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辦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分類、記錄、儲存,形成反映企業經營和從業人員執業情況的信息系統的活動。
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等信息提供單位提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行申報、公眾投訴與表揚、媒體的公開披露等方式。
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九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自行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用信息的真實、完整,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現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修改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信用辦報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公眾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表揚,應當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并對投訴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言詞的適當性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信用辦對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依規定權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辦建立的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由記錄信息數據庫、公示信息數據庫和存儲信息數據庫組成。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詢等。
第十三條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由信用辦通過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成都物業網、房產114網設立的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通過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查詢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信用辦應當保存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被查詢的記錄。查詢記錄應當包括查詢人、查詢時間以及累計查詢次數等內容。
征集與披露具體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征集與披露實施細則》實施。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 被征信企業或者從業人員認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錯誤的信息時,可以向信用辦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六條 信用辦應當在接到異議信息處理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信息屬信用信息系統信息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自行申報人引起的,應當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自行申報人應當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信用辦應當對處于異議處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標注。
第四章 信用評估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單位受委托可以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信用評估,并出具信用報告。
信用報告,應當客觀反映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不得進行推斷和臆測。
信用評估,應當以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和標準為依據,保證評估結果的公正。
第十八條 信用評估結果包括信用等級和信用不合格,供信用信息使用人參考。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估結果可作為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對其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并實施差異化監督的依據。
第十九條 從事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信用服務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信用評估報告、信用服務質量應當定期抄告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建立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信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名錄。
行業協會對列入名錄中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等級評價予以復核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后,定期公布并頒發證書、授牌。
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細則》實施。
第五章 信用監管
第二十條 房地產行業信用管理實行信用記分制度。信用辦應當建立完善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制定信用記分標準和規則,為有關部門分層次監督管理或者信用評估機構進行信用評估等提供重要依據。
信用記分標準應當定期公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基礎分值總分為100分,按記分標準類別予以相應加分、減分。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當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每12個月滾動一次。
信用辦應在房產管理部門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行為調查、確認基礎上,按公布的《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予以相應的記分,并將該情況記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業績、提示、警示信息中。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分結果低于85分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行業協會組織的房地產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 信用辦可以建立全市房地產行業年度信用排行系統。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等為評估指標,經過評估系統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綜合考評,由計算機自動生成年度企業信用排行榜或者企業資信管理等級年度排行榜,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信用辦可建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名冊,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信用辦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一) 信用信息的征集規范和披露期限;
(二) 異議信息處理程序;
(三) 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庫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可為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日常監督管理、資質等級評定以及周期性檢驗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提供依法管理的依據。
房產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在與個人身份有關的公務活動或業務活動中,應當核實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
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可以查驗和使用本辦法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市場活動中的招標人,可以按照信用信息授權查詢潛在投標人最近3年內的信用記錄信息,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于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或者有多項業績信息記錄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給予激勵:
(一)在周期性檢查、審驗中,當年度可以免檢、免審;
(二)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可以優先提供相關服務;
(三)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二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較多的企業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者抽查,不將該企業列入免檢、免審范圍,不授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有關榮譽稱號,限制其參加有關評比等,并可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可以建立行業失信警示制度。
行業協會對于信用記分中減分累計達到25分以上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可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予公布的同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投訴人在投訴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訴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投訴內容存在侮辱、誹謗及謾罵言詞的;
(三)相互串聯、集中或大規模投訴,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捏造事實、歪曲情節,進行虛假投訴、惡意投訴,損害被投訴單位和個人信譽、聲譽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誠信原則的投訴行為。
經查實存在前款規定的禁止行為的,信用辦有權刪除該投訴內容,當事人可通過民事法律途徑追究投訴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信用辦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及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公布、利用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侵犯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損害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譽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辦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工作人員規范。
市房產管理部門各職能單位、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內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提供信息的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征集與披露實施細則
2.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細則
3.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
附件1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征集與披露實施細則
第一條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二條 企業的身份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的組織機構代碼、企業性質、經營范圍、企業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時間、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企業的資質等級、經營或者執業的規模、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及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及履歷、執業注冊狀況及持證上崗狀況、職業技能證明、繼續教育記錄、執業記錄等情況。
第三條 業績信息包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獲得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或者行業協會表彰、評優評先、榮譽稱號,其他良好評價、認定、認證以及企業經營業績等情況,著名商標和品牌,公眾表揚、先進事跡情況,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記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的其他業績信息。
第四條 提示信息除了包括《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內容外,還包括: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記錄,以及受到的相應處罰記錄;
(二)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拖欠職工勞動工資的記錄;
(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業務活動中違反相關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發生的不良訴訟、仲裁記錄;
(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行業規范、標準、公約的記錄;
(五)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的記錄;
(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妨礙或者干擾有關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工作的記錄;
(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及時、如實申報(變更)信用信息的記錄;
(八)經查證屬實的公眾投訴和相關部門轉辦投訴及其答復處理的記錄;
(九)新聞媒體的曝光情況;
(十)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在日常管理和檢查中發現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其他違規行為;
(十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分結果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的情況;
(十二)其他依法予以記錄或者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記入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行為。
第五條 警示信息除了包括《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內容外,還包括:
(一)企業因違法行為被實施市場禁入的;
(二)企業被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拒絕參加法定社會保險或故意拖欠法定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勞動工資,情節嚴重的;
(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提示信息對象的;
(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業務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經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五)從業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被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給原聘用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的;
(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分結果低于75分的情況;
(七)其他依法予以記入警示信息系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記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各職能單位、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相關單位”)應當向信用辦提供以下信用信息:
(一)對企業進行資質審批或者管理備案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身份信息;
(二)對從業人員頒發職業、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三)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表彰、評優評先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業績信息;
(四)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含糾紛處理)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五)認定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行業規范、標準、公約或者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行為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六)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含行政強制、通報等)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七條 相關單位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以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提供工作:
(一)建立信用信息收集、提交等管理制度,并確定相關責任人負責信用信息的提供、聯系工作;
(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向相關單位申報信用信息的,應當對信用信息進行審核;
(三)征集的信用信息,于信息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準確的向信用辦提供相應的信用信息;
(四)已提交的信用信息變更、失效的,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信用辦提交修改意見;
(五)發現披露的信用信息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告知信用辦,并及時向信用辦提供正確的信用信息;
(六)信用信息提供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向信用辦自行申報信用信息的,應在申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其信用信息,并提供其有效證明文件。
企業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提供工作,在規定的提交時間內對提交的信用信息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維護,并保證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實、合法、完整。
第九條 公眾通過信用信息統一發布平臺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投訴、表揚行為符合《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信用辦應當對投訴、表揚及其答復處理情況予以征集。
第十條 信用辦應當加強與公眾媒體以及其他行政部門的聯系,及時征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辦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取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侵入計算機網絡等非法手段。
第十二條 信用辦不得征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下列信用信息,但依法已經公開或從業人員主動提供的除外:
(一)與信用無關的信息;
(二)從業人員民族、種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體形態、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個人受到歧視的信息;
(三)從業人員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納稅和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信用信息在征集之日已達到或超過規定披露期限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保密或者禁止征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信用辦征集在公眾媒體上披露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報道、曝光等信用信息,應當注明其信息來源并保存日期、刊號、音像圖片資料、網頁等原始資料。
第十四條 對于屬于征集范圍的信用信息,信用辦應當按規定及時、準確的分類別錄入信用信息記錄數據庫,供相關查詢人查詢。
信用辦錄入信用信息時,應當保持信用信息內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虛構或者篡改;并保證信用信息的及時更新和維護。
第十五條 信用辦按照本規定征集信用信息的,被征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被征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出具相關手續后依規定程序查詢信用信息系統中本企業以及本人的所有信用信息。
對認為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信用辦應當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接到的異議信息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被征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每年可以免費查詢自身的信用信息記錄一次。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查詢公布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系統、業績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從事下列活動時,經所在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向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提示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
(一)依法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審批、核準、登記、認證等活動;
(二)依法查處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行為;?
(三)依法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必需查詢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僅供查詢者參考。
查詢者對其獲得相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不得對外擴散,不得采用復印、抄錄、涂改、轉發等方式改變信用信息內容;由于查詢者不當使用給相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造成損害的,查詢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示是指信用辦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通過網站、公告欄、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圍:
(一)行政機關(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可供公眾查閱的公共記錄信息;
(二)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身份信息、業績信息、警示信息;
(三)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信息;
(四)已經公開的信用信息;
(五)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保密的信用信息。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公眾投訴、轉辦投訴及時處理回復,對違法違規或不誠信、不規范行為及時糾正、整改的,信用辦可以不公示,或停止公示。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公眾投訴、轉辦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或回復質量較低的,信用辦可以延長公示時間或擴大公示范圍、增加公示形式。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公示,實行公示前審查制度。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可以以行規、行約的形式擴大協會成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披露的范圍和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通過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披露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時,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不得將不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同類信息進行比較性披露。
第二十六條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示,其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信用辦可以延長、縮短需要整改的信用行為的公示期限,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到記錄信息數據庫。
(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至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執業終止為止;
(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績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
(五)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警示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前款規定的記錄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到存儲數據庫中永久保存信息;僅供行政機關(機構)有特殊需要時查詢,一般不對其他部門及個人公開。
第二十七條 屬于依法限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有關注冊登記、對外投資、行政許可以及資質等級評定等方面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限制期限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期限的,限制期限為3年,限制期限屆滿時,系統自動解除其記錄。
第二十八條 信用辦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ㄒ唬┪醇皶r進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更正的;?
?。ǘ┻`規征集和披露、提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
?。ㄈ┥米詫ζ髽I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進行修改的;?
?。ㄋ模o理拒絕被征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查詢其自身信用信息的。
市房產管理部門、各職能單位、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將掌握的提示信息公開披露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提供虛假、錯誤信息或者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信用信息的,視情節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相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核時有失職瀆職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法規、規章等對企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披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2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對象是指《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所列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本細則所稱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是指進入我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機構名錄的機構(以下統稱信用評估機構)按照本細則及行業規范,對信用評估對象的行業信用行為和資信狀況等進行的信用綜合評估。
本細則所稱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機構名錄,是指市房產管理部門面向社會推薦的信用評估機構的名冊。
第二條 房地產行業的信用評估遵循合法、公開、公正、科學、客觀的原則。
第三條 凡需加入信用評估機構名錄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與房地產行業信用相關的組織或機構;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開展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所需的設施和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嚴格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從事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財務、風險、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4名以上,并取得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六)該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一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七)按規定建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八)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凡需加入信用評估的機構名錄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并核原件);
(二)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機構備案表;
(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證明材料;
(四)信用評估業務范圍、信用評估標準、信用評估程序以及信息安全防范制度與措施情況;
(五)主要硬件設施情況。
前款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報市房產管理部門信用辦(以下簡稱信用辦)備案。
第五條 加入信用評估機構名錄的,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信用評估對象提供信用管理咨詢服務;
(二)為信用評估對象提供信用評估服務;
(三)其他依法提供的信用產品服務等。
第六條 加入信用評估機構名錄的,應做到: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管理有關規定,開展信用評估服務;
(二)征集的信息來源合法、真實;
(三)嚴格履行評估程序,保證評估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四)不披露、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評估過程中獲悉的相關信用信息;
(五)接受主管部門進行的監管和日常檢查;
(六)嚴格執行信用評估執業規則;
(七)符合房地產行業和信用管理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加入信用評估機構名錄的,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信用信息采集的規范;
(二)信用評估的程序、規定及收費標準;
(三)從業人員執業規范;
(四)異議處理程序;
(五)信用辦認為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八條 信用評估機構應當建立評估資料數據庫,并按有關信息管理規定長期保存。
第九條 信用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信用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信用評估的委托包括信用評估對象委托和行業協會委托等。
第十一條 信用評估機構經行業協會委托,可對某類市場主體、行業,依據已經公開的相關信息和本機構的評估標準進行信用評估或作出相應的信用狀況宏觀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信用評估機構按以下程序對信用評估對象進行信用評估:
(一)向申請的信用評估對象說明需要填報的表格和提供的資料,與信用評估對象簽訂信用評估合同;
(二)接收申請的信用評估對象報送的信用評估申請文本和相關資料;
(三)對申請人報送資料進行審核,并搜集研究信用評估對象的信息資料,依照市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制定信用評估方案;
(四)對申請信用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并要求信用評估對象補充完善有關資料,形成現場調查記錄;
(五)按照信用評估方案,對各類數據資料進行綜合處理和分析,形成初評報告;
(六)審定信用評估對象信用等級,形成最終信用評估報告;
(七)向信用評估對象反饋信用評估結果。對信用評估結果有異議的信用評估對象,可進一步補充資料,進行核實復評,次數僅限一次;
(八)行業協會對信用評估機構提交的信用等級評估報告進行復核后,在相關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報信用辦備案后,定期公布并頒發證書、授牌。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出具的信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用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二)對信用評估對象信用狀況的評價或者以數字形式表示的信用等級;
(三)評估所依據的標準、方法;
(四)評估所依據的主要信息;
(五)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內容等。
第十四條 信用評估報告的有限期為一年。信用評估機構應對評估對象的信用信息進行跟蹤,對發生的失信違約等情況足以影響信用等級變化的,應及時告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核實后可要求信用評估機構給與重新評定,并將結果報送信用辦備案。
第十五條 信用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評估結果僅供使用人參考。
第十六條 未按合同約定,評估機構不得擅自披露信用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信用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應當持證上崗,佩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監制的工作證件,對無證件或佩戴證件與受聘的信用評估機構不相符的,相關信用評估對象有權拒絕其參加信用評估活動。
第十八條 信用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三年內可不再列入信用評估機構名錄:
(一)信用評估機構以政府部門及行業協會的名義強迫或變相強迫信用評估對象參加信用評估的;
(二)在評估前對信用評估對象作信用等級承諾的;
(三)信用評估機構對信用評估對象信用等級作主觀臆斷,與信用評估對象合謀篡改評估資料從而歪曲評估結果的;
(四)信用評估機構以承諾高等級、壓價競爭、詆毀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進行惡性競爭的;
(五)信用評估機構亂收費的;
(六)信用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信用評估對象索取財物或收受賄賂的;
(七)信用評估機構未經被評估對象的同意將有關評估資料和信息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信用評估機構簡化評估程序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附件3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
說 明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分,包括加分、減分。
二、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分中的減分,根據提示、警示信息行為的程度分為A、B、C、D、E 五個等級;符合A類情形的減5分,符合B類情形的減10分,符合C類情形的減 15分,符合D類情形的減20分、符合E類情形的減25分。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對其信用記分實行追減記分。
(一)從業人員被減分的,其任職企業同等減分,其中聘用不具備任職資格的,其任職企業加倍減分;
(二)因失信行為造成二級或二級以上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追記25分,負次要責任的,追記20分;
(三)因失信行為造成三級重大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追記20分,負次要責任的,追記15分;
(四)因失信行為造成四級重大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追記15分,負次要責任的,追記10分;
(五)因失信行為造成四級(不含四級)以下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追記10分,負次要責任的,追記5分;
(六)在規定期限內,對提示、警示行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記10分。
三、對于本記分標準未列舉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為,應當根據最相類似的規定予以記分。
四、在一個統計周期內,累計減分達到20分以上的企業或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可將其列為失信警示對象。
在一個統計周期內,累計減分達到25分以上的企業或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可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五、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信用記分實行加分獎勵:
(一)在考核年度內獲得國家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5分;獲得國家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
(二)獲得省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5分;獲得省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
(三)獲得地市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獲得地市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0分;
(四)獲得縣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0分;獲得縣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5分。
第一部分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1. 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2. 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未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的;
3. 在售樓現場,未向房屋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4.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房屋買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5.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約定條款對買受人顯失公平的;
6. 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未按照規定載明開發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預售許可證號和代理銷售房地產的中介服務機構名稱的;
7. 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誤導消費者的;
8. 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含有開發企業能夠為買受人辦理就業、升學或者出現減免、贈送若干年物業服務費,或出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等承諾內容的;
9. 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的;
10.未按規定承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組織費用的;
11.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拒交物業公共服務費的;
12.未按規定,在房屋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前期物業管理相關事項的;
13.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14.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15.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16.銷售商品房時,未按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17.未按規定辦理商品房網上簽約和預售登記備案的;
18.銷售商品住宅,未按規定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19.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產主管部門的;
20.無正當理由延遲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21.未按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并移交物業檔案資料、物業管理用房的;
22.收取服務報酬未出具收費憑證的;
23.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24.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虛假材料的;
25.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未選聘物業管理業服務企業并簽訂期物業服務合同的;
26.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的;
27.未按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28.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29.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責令限期改正的;
30.未按規定繳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
31.經有關部門認定,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的;
32.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33.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34.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布售房或含有銷售內容廣告的;
35.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存在價格、面積欺詐現象,或者對房地產座落位置、配套設備、材料選用、管線埋敷、環境布局、交付使用時間等情況的陳述不真實的;
36.使用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作宣傳的;
37.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復核屬實的質量問題,不予配合買受人退房要求的;
38.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39.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40.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41.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擅自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參加房地產交易展示活動的;
42.委托沒有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43.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侵害房屋買受人利益的;
44.擅自處分屬于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45.未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46.未按規定承擔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
47.住宅區配套設施、設備的配置未達到規劃要求的基本入住條件的;
48.發生重大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上報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49.因拖欠工程款或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的;
50.對客戶、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51.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責令通報批評的;
52.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53.未取得或被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進行商品房銷售的;
54.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故意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
55.騙取、涂改、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準文件的;
56.以暴力、脅迫、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57.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的;
58.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將預售款挪作他用的;
59.預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將抵押情況告知買受人的;
60.明示或者暗示本企業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
61.將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住宅區配套設施,予以交付的;
62.未經房屋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將房屋交付使用的;
63.擅自挪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
64.一年內,因銷售、策劃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65.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房產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工作的;
6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67.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68.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因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9.因違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70.拖欠工程款三千萬以上,或拖欠工程款五百萬以上三千萬以下且拖欠時間在二年以上,或二年內拖欠工程款五百萬以上的次數累計三次以上的;
71.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72.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存在重大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73.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74.與一方當事人串通,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75.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76.消費者集體投訴并經核實為有責投訴,但未對投訴事件進行處理的;
77.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78.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79.經有關部門確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80.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二部分 房地產銷售及策劃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81.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82.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83.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屬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84.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85.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86.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8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88.對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89.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90.未經過專業培訓,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的;
91.未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的;
92.未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有關情況的;
93.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標的物狀況的;
94.利用“房托”造成熱銷假象,以促成交易的;
95.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
9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97.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98.在銷售、策劃等活動時,隱瞞有關標的物的真實情況或者虛構事實,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99.在銷售、策劃等活動中,向當事人隱瞞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的訂約信息、與交易有關的資料的;
100.利用從事房地產銷售、策劃等業務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獲取服務報酬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01.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102.變更聘用企業后,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商業信息的;
103.與當事人串通,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逃稅避稅,數額較小的;
104.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
105.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10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 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107.未取得或被吊銷房地產銷售、策劃等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從事房地產銷售、策劃等業務的;
108.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109.以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110.擅自代收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項的;
111.參與或協助違規炒房、囤積房源等行為的;
112.故意實施一房多賣的;
113.變更聘用單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單位商業秘密的,給原聘用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114.因執行房地產銷售、策劃等業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所在企業、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115.一年內,因銷售、策劃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116.因服務失職,造成重大后果的;
117.未按規定配合房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118.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119.被注銷相關名冊成員資格的;
120.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 E類情形記之一的,25分
121.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122.實施房地產銷售、策劃等活動,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123.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124.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125.與一方當事人串通,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126.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127.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128.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12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三部分 房地產經紀、中介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 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130.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131.簽訂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132.合同補充約定條款對當事人顯失公平的;
133.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屬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134.廣告中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的;
135.房地產廣告中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誤導消費者的;
136.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13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138.未在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規定應當明示的材料的;
139.提供關聯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
140.就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的房地產,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141.隱瞞或者欺騙委托人推薦使用與本企業有直接利益關系的擔保、估價、保險、金融等機構的;
142.未與委托人就經紀服務費用達成約定,要求委托人承擔經紀服務費用的;
143.簽訂協議中未載明相關規定事項的;
144.收取服務報酬未出具收費憑證的;
145.交易未成,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產證和相關資料的;
146.就本機構人員執行企業職務過程中的不良信用行為,存在過失的;
147.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48.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責令限期改正的;
149.經有關部門認定,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的;
150.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虛假材料的;
151.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152.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153.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以房地產經紀人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154.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地產經紀人已受聘于另一房地產經紀機構,仍然聘用其在本機構中執業的;
155.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經紀業務的;
156.收取的傭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157.違反《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方式賺取差價的;
158.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的;
159.違反規定對服務對象多收費、亂收費的;
160.參與或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炒房、囤積房源等行為的;
161.對客戶、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162.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的;
163.與當事人串通,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逃稅避稅數額較小的;
164.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165.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166.以采取引誘、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惡意降低標準等非法手段承攬經紀業務的;
167.未取得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從事相關中介等業務活動的;
168.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準文件等的;
16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地產轉讓人的資格、房地產產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委托代理轉讓房地產的;
170.接受委托代理銷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的;
171.擅自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的;
172.違反規定擅自代收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項,數額較大的;
173.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174.明示或者暗示本機構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
175.以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176.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協助房產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177.一年內,因經紀、中介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178.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 E類情行之一的,記25分
179.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180.因違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181.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18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183.與一方當事人串通,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184.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185.消費者集體投訴并經核實為有責投訴,但未對投訴事件進行處理的;
186.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187.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188.經有關部門確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18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四部分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190.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191.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192.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193.簽訂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194.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195.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19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197.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198.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199.對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200.為承攬業務,向服務對象作虛假承諾的;
201.隱瞞或者欺騙委托人推薦使用與本企業有直接利益關系的擔保、估價、保險、金融等機構的;
202.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標的物狀況的;
203.利用“房托”造成熱銷假象,以促成交易的;
204.未經委托人同意且非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權限從事業務活動,尚未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
205.接受所在企業指派或他人請托,以房地產經紀人的名義在非自己執行的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經紀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簽字的;
206.對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20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208.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209.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執業的;
210.在經紀活動時,隱瞞有關標的物的真實情況或者虛構事實,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211.在經紀活動中,向委托人隱瞞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的訂約信息或與交易有關的資料的;
212.脫離、隱瞞、欺騙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業務的;
213.采取假贈與、瞞報或者不實申報成交的;
214.借公證委托售房等手段規避國家相關規定的;
215.故意從事一房多賣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經紀活動的;
216.參與或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規炒房、囤積房源等行為的;
217.未經委托人同意且非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權限從事業務活動,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
218.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219.變更聘用企業后,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信息的;
220.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
221.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222.與當事人串通,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逃稅避稅數額較小的;
223.擅自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的房地產交易資金,數額較小的;
224.違反規定,擅自代收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項,數額較小的;
225.違反《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方式賺取差價的;
226.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務報酬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22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 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228.未取得或被吊銷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而以房地產經紀人名義開展業務的;
229.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230.以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231.變更聘用單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單位商業秘密的,給原聘用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232.因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所在企業、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233.一年內,因經紀、中介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234.未按規定配合或者拒絕協助房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235.被注銷相關名冊成員資格的;
236.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23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238.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239.因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40.因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的行為,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41.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24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企業、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243.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244.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245.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24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五部分 房地產評估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247.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248.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249.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
250.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251.未在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規定應當明示的材料的;
252.提供關聯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
253.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將估價業務轉委托的;
254.收取服務報酬未出具收費憑證的;
255.本機構人員執行企業職務過程中的違反估價規范或其他不良信用行為,存在過失的;
256.因估價過程中的過失,導致估價報告失實,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
257.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258.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虛假材料的;
259.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責令限期改正的;
260.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261.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262.超越資質等級開展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263.不合格仍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264.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265.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地產估價師已受聘于另一房地產估價機構,仍然聘用其在本機構中執業的;
266.明示或者暗示本機構人員違反估價規范進行估價或者從事其他不良信用行為的;
267.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攬業務的;
268.違反規定對服務對象亂收費的;
269.違反委托人意愿,強制其接受關聯服務的;
270.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271.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272.未取得或被吊銷資質證書,開展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273.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準文件等的;
274.以暴力、脅迫、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275.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或者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虛假不實的估價報告,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276.因估價過程中的重大過失,導致估價報告失實,給企業、委托人造成損失,情節較嚴重的;
277.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278.與當事人串通,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逃稅避稅的;
279.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280.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協助房產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281.一年內,因評估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282.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283.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28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因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85.因違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86.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287.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企業、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288.與一方當事人串通,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289.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290.消費者集體投訴并經核實為有責投訴,但未對投訴事件進行處理的;
291.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292.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293.經有關部門確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294.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六部分 房地產估價師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295.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296.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297.簽訂房地產估價委托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298.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屬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299.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300.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301.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302.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303.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304.對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305.為承攬業務,向服務對象作虛假承諾的;
306.與估價業務的委托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307.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的;
308.對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30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 )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310.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311.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中執業的;
312.接受所在企業指派或他人委托,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在非自己執行的房地產估價業務的委托合同或估價報告上簽字的;
313.因估價過程中違反相關規范程序,導致估價報告失實,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
314.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315.變更聘用企業后,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信息的;
316.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317.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18.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務報酬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1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320.未取得或被吊銷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注冊證書等而以估價師名義開展業務的;
321.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估價師注冊證書、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等的;
322.以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323.變更聘用單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單位商業秘密的,給原聘用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324.因估價過程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規范程序,導致估價報告失實,給所在企業、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325.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
326.未按規定配合房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327.被注銷相關名冊成員資格的;
328.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32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330.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331.因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處罰的;
332.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333.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334.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335.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33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七部分 城市房屋拆遷和拆除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337.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338.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拆遷報表資料的;
339.未使用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的;
340.簽定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341.合同補充約定條款對當事人顯失公平的;
342.廣告中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的;
343.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簽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主管部門備案的;
344.未將保證安全施工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
345.拆遷工地內的空閑場地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轉作其它用途,或者建設項目發生轉讓,拆遷單位未向主管部門備案的;
346.通過招標確定的拆遷代辦單位、拆除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招標備案、報告、批準等確認手續的;
347.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348.拆除單位在清運建筑垃圾中,未采用封閉式的專用車輛的;
349.拆除單位在拆遷工地未將當日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凈的;
350.拆除單位在舊房拆除過程中未采用有效的防塵措施的;
351.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352.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353.未在拆遷現場明示應當明示材料的;
354.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單位未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擅自實施拆遷的;
355.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未向公正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
356.未按規定參加拆遷主管部門業務例會或者其他相關協調會的;
357.拆除單位對拆遷工地的打圍、抹灰、開口未按照標準執行的;
358.拆除單位在施工作業中,未實施安全措施的;
359.拆除單位野蠻拆房的;
360.未按規定及時處理信訪或者主管部門交待其他事項的;
361.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362.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的;
363.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虛假材料的;
364.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365.經有關部門認定,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的;
366.收取服務報酬未出具收費憑證的;
36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368.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拆遷延期手續的;
369.審查不合格仍從事房地產拆遷工作的;
370.未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拆遷的;
371.拆遷人在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
372.未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將尚未完成拆遷項目轉讓的;
373.在拆遷安置補償中,未按照拆遷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結算安置房與被拆遷房的價差的;
374.拆遷人未按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的;
375.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未提供周轉用房,也未支付或者支付不全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376.拆遷人未按照相關規定或者約定時間故意拖延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以及為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產權的;
377.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單位、代辦拆遷單位、拆除單位擅自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賃房屋活動的;
378.未在開工建設前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
379.將用地紅線范圍內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的場地和道路等施工場地挪作他用的;
380.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381.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82.拆除單位實施爆破拆除舊房,未按照相關部門規定組織施工,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383.違反規定對服務對象多收費、亂收費的;
384.發生重大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上報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385.未按照拆遷法規、規章服務,被拆遷人投訴較多,經查屬實的;
386.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38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388.在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中,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偽造文件騙取拆遷許可證的;
389.未取得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從事拆遷工作的;
390.涂改、偽造、騙取、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準文件等的;
391.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進行拆遷工作的;
392.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393.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394.拆除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偽造文件進行拆遷工作的;
395.拆除單位違法拆除,并在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后仍繼續施工的;
396.本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
397.明示或者暗示本企業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
398.拆遷人未在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進行拆遷,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399.拆遷人用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進行拆遷安置的;
400.擅自挪用拆遷安置資金的;
401.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402.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403.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404.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405.以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406.一年內,因拆遷或拆除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407.對被拆遷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408.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協助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40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410.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41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因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12.因違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13.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414.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415.消費者集體投訴并經核實為有責投訴,但未對投訴事件進行處理的;
416.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17.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418.經有關部門確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41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八部分 城市房屋拆遷和拆除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 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420.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421.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422.簽定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423.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424.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的;
425.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42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 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427.對所在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428.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429.向服務對象作虛假承諾的;
430.對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431.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的;
432.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433.隱瞞有關拆遷中真實情況或者虛構事實,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434.在拆遷工作中,向被拆遷人隱瞞與拆遷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的與拆遷有關的資料或信息;
435.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開展拆遷工作的;
436.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437.變更聘用企業后,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信息的;
438.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439.工作人員違規作業,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440.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務報酬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41.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442.未取得或被吊銷房屋拆遷工作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而以拆遷從業人員名義開展業務的;
443.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444.以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445.擅自代收被拆遷人支付款項的;
446.采用恐嚇、欺騙等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447.變更聘用單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給原聘用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448.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449.一年內,因拆遷或拆除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450.因服務失職,造成重大后果的;
451.未按規定配合房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452.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453.被注銷相關名冊成員資格的;
454.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455.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456.在房屋拆遷工作中行為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57.非法獲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安置房屋,嚴重損害國家或他人利益的;
458.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59.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460.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九部分 房屋面積測繪單位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461.簽訂房屋面積測量委托合同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462.合同補充約定條款對當事人顯失公平的;
463.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屬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464.未按規定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
465.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466.未在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規定應當明示的材料的;
467.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虛假材料的;
468.提供關聯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
469.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將測繪業務轉委托的;
470.收取服務報酬未出具收費憑證的;
471.未按時參加測繪資格年檢的;
472.因測繪過程中的過失,導致測繪報告失實,給委托人造成較輕損失的;
473.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474.因違反政策規定,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
475.經有關部門認定,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的;
476.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47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 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478.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或者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虛假不實的測繪報告的;
479.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以房產測繪師的名義從事房產測繪業務的;
480.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481.未按照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的;
482.違反規定對服務對象多收費、亂收費的;
483.發生重大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上報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484.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的;
485.對客戶、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486.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48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488.未取得或被吊銷資質證書,開展房地產測繪業務的;
489.涂改、偽造、騙取、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準文件等的;
490.在測繪資格年檢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的;
491.以暴力、脅迫、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492.明示或者暗示本企業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
493.本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測繪、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494.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495.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496.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同外國組織、個人單獨進行測繪的;
497.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協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498.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
499.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因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00.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01.拒不執行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50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503.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504.消費者集體投訴并經核實為有責投訴,但未對投訴事件進行處理的;
505.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506.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507.經有關部門確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508.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十部分 房產測量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509.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510.簽訂房產測繪委托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
511.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512.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513.未按規定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514.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515.對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及其他文件的;
516.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517.為承攬業務,向服務對象作虛假承諾的;
518.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的;
51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520.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521.擅自接受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測繪項目的;
522.與測繪業務的委托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523.接受所在企業指派或他人請托,以房產測量人員的名義在非自己執行的房產測繪業務的委托合同或測繪報告上簽字的;
524.因測繪過程中故意或違反規范程序,導致報告失實,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情節較嚴重的;
525.在執業過程中,未按有關規定、技術規范、標準等履行職責的;
526.在進行測繪活動中,對他人的測繪成果非法復制、轉借的;
527.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528.變更聘用企業后,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信息的;
529.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530.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
531.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務報酬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32.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533.未取得或被吊銷房產測量資格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而以房產測量員名義開展業務的;
534.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535.以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536.擅自代收當事人支付的款項的;
537.與當事人串通,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逃稅避稅的;
538.侵犯他人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并給他人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
539.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虛假不實的測繪報告,情節嚴重的;
540.因測繪過程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規范程序,導致測繪報告失實,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
541.變更聘用單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給原聘用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4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543.因服務失職,造成重大后果的;
544.未按規定配合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545.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546.被注銷相關名冊成員資格的;
54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548.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549.因執行房產測繪業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50.因違反測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51.拒不執行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552.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553.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554.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555.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55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部分 物業管理企業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557.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558.虛報、瞞報、漏報、遲報年度統計報表的;
559.未按規定公開報修電話、投訴電話、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及辦事期限、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等的;
560.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561.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
562.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 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563.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虛假材料的;
564.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565.違反規定、約定,維修不及時的;
566.未按規定或約定公布相關收支賬目的;
567.收取服務報酬未出具收費憑證的;
568.未有約定,提前半年以上累計預收物業服務費的;
569.承接物業時,未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的;
570.未將物業管理中的有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的;
571.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以及治安、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未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572.未按規定履行重大事件報告義務的;
573.發生安全事故時,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且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574.未按規定派駐項目經理,或者派駐的相應專業服務人員不符合要求的;
575.對物業服務專業分包單位不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
576.違反委托人意愿,強制其接受關聯服務的;
577.對可能發生的治安、消防等突發事件沒有應急預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處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578.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
579.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或者作虛假承諾的;
580.經查實以低于行業指導價標準競爭的;
581.無正當理由終止投標,影響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582.故意觸犯招標文件規定的無效標和廢標或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無競爭力的;
583.經有關部門認定,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的;
584.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責令限期改正的;
585.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586.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587.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注銷手續的;
588.違反規定、約定,亂收費、多收費等的;
589.干涉、阻擾、操縱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
590.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591.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592.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593.未按相關規定或者技術規范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養護的;
594.未按規定聘用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中的人員、物業管理崗位培訓合格人員等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的;
595.發生重大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上報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596.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59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59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
599.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企業資質條件的;
600.涂改、偽造、騙取、變造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準文件的;
601.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602.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603.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60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等的;
605.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606.因企業的責任,發生重大事故的;
607.以暴力、脅迫、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608.通過停水、停電、停氣等方式,向拖欠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催繳有關費用的;
609.未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導致物業共用部位損害嚴重的或者共用設施設備停止運行24小時以上的;
610.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依約履行物業公共秩序維護義務,導致群發性失竊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頻發的;
611.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托人、業主、使用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612.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613.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614.違反物業管理招投標相關規定,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
615.未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與招標人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616.高估冒算或者虛報工程量、工程造價款的;
617.一年內,因物業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618.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協助房產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619.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620.連續兩年被列為提示信息對象的;
621.未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項目并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移交工作的;
622.未取得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
623.經有關部門確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624.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25.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626.業主、使用人集體投訴并經核實為物業管理企業有責投訴,但未對投訴事件進行處理的;
627.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628.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629.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或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
630.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部分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 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631.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632.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633.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634.未按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告知、勸阻、制止、報告、配合義務的;
635.在服務范圍內,一年內經查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636.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63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638.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639.為承攬業務,對所在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等或作虛假承諾的;
640.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的;
641.對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征集與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642.作為評標專家,不認真、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職責或未遵守評標回避制度規定的;
643.在執業過程中,未按有關規定、技術規范、標準等履行職責的;
644.作為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履行重大事件報告職責的;
645.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646.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的;
647.在受聘提供物業服務的物管區域內,私自收取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
648.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49.變更聘用單位后,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信息的;
650.泄露、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業主、使用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651.利用職權擅自在物業項目內搭建、占用綠地、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的;
652.利用從事物業服務的便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653.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654.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655.一年內,因物管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656.因服務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
657.變更聘用單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給原聘用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658.不按規定配合房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659.被注銷相關名冊成員資格的;
660.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擅自解除合同的;
661.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662.連續兩年被列為提示信息對象的;
663.因執行物業服務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64.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665.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666.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 白蟻防治機構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667.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668.廣告中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的;
669.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屬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670.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671.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672.未在經營場所、交繳費用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規定應當明示的材料的;
673.提供關聯服務,未向委托單位說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
674.進行白蟻防治宣傳時,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675.發布白蟻防治信息,未載明本機構名稱的;
676.未經委托單位同意,擅自將業務轉委托的;
677.收取服務報酬未出具收費憑證的;
678.交易未成,扣押委托單位資料的;
679.就本機構人員執行單位職務過程中的不良信用行為,存在過失的;
680.白蟻防治藥劑未按規定進行專人存儲、專人管理的;
681.進行白蟻防治時未按規定使用國家批準的合格產品的;
682.對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683.提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虛假材料的;
684.對企業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685.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通報責令限期改正的;
686.經有關部門認定,未按期支付勞動工資、依法購買保險的;
68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688.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證書,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
689.聘用無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
690.接受委托進行白蟻防治,未執行合同條款,給委托單位造成損失的;
691.白蟻防治藥劑未按規定進行專倉存儲、專人管理、造成損失的;
692.在進行白蟻防治時未按規定使用國家批準的合格產品,給委托單位造成損失的;
693.違反規定對服務對象多收費、亂收費的;
694.發生重大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上報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695.對客戶、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696.因違反政策規定,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通報批評的;
69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698.未取得或被吊銷相關資質證書,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
699.以暴力、脅迫、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700.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相關許可證明、批準文件等的;
701.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資質證書的;
702.未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的;
703.在進行白蟻防治時未按規定使用國家批準的合格產品,給委托單位造成較大損失的;
704.白蟻防治藥劑未按規定進行專倉存儲,專人管理,造成較大損失的;
705.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706.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707.明示或者暗示本機構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
708.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709.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協助房產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710.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711.連續兩年被列為提示信息對象的;
71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因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13.因違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714.拒不執行主管部門做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715.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716.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717.消費者集體投訴并經核實為有責投訴,但未對投訴事件進行處理的;
718.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719.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720.經有關部門確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721.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白蟻防治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
(一)A類情形之一的,記5分
722.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723.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向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的;
724.在服務范圍內,一年中經查屬實被投訴在2次以上或對同一事項重復投訴3次以上的;
725.未按規定辦理執業情況變更手續的;
726.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727.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二)B類情形之一的,記10分
728.以個人名義承攬白蟻防治業務的;
729.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行業培訓活動的;
730.對企業和本人的經營業績、信用狀況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偽造業績、其他文件的;
731.開展業務時,未如實向服務對象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標的物狀況的;
732.未經委托人同意,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
733.對房地產行業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734.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0分處理的情形。
(三)C類情形之一的,記15分
735.在防治過程中,隱瞞有關白蟻危害的真實情況或者虛構事實,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736.管理白蟻防治藥劑時未按相關要求進行保管的;
737.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國家規定施工技術和操作程序進行,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
738.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739.變更聘用企業后,故意隱瞞或拒不歸還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信息的;
740.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相關執業活動的;
741.與當事人串通,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逃稅避稅,數額較小的;
742.利用從事業務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獲取服務報酬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43.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744.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15分處理的情形。
(四)D類情形之一的,記20分
745.未取得或被吊銷白蟻防治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而以白蟻防治人員名義開展業務的;
746.騙取、涂改、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注冊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的;
747.以暴力、脅迫、欺詐、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748.一年內,因白蟻防治服務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屬實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749.變更聘用單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給原聘用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750.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751.因服務失職,造成重大后果的;
752.未按規定配合房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的;
753.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754.被注銷相關名冊成員資格的;
755.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0分處理的情形。
(五)E類情形之一的,記25分
756.連續兩年被列為信用信息提示對象的;
757.因執行白蟻防治業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58.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或欺詐,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759.被有關機關或行業協會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
760.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761.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762.其他依規定應當給予記錄25分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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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3 9: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