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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關于在房屋產權轉移過程中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成監管[2005]07號)





成監管[2005]07號

各區(市)縣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機構:

    為切實保障廣大購房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真正建立起覆蓋全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長效保障機制,根據《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財政部、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房屋產權轉移過程中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始,凡1999年1月1日后辦理所有權分戶登記的房屋或1999年1月1日后與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的房改房,符合專項維修資金建立范圍,辦理過戶手續前沒有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電梯)2.5%(有電梯)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原來沒有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應足額繳納后,方可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有證據證明系1999年1月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產權轉  移時可以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二、房屋產權轉移過程中的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主體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根據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一般由房屋受讓方負責繳存。

   三、辦理產權轉移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需持以下證明資料:

    ①房屋產權證明;②購房合同或其他房屋產權轉讓證明;③ 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時間證明;④專項維修資金轉讓協議;⑤專 項維修資金繳存證明材料;⑥繳存主體身份證明。

     房屋產權轉移前沒有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不需提供第④ 、 ⑤項資料。

    四、各區(市)縣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機構應當對產權轉移時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要求進行必要的宣傳,實施前應當采取適當形式進行公示,讓業主和房屋中介機構及時了解房屋產權轉移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的相關情況,并做好業主的解釋工作。

    五、各區(市)縣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機構對房屋產權轉移專項維修資金建立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要及時向市監管辦反映,配合做好產權轉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監管工作。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關鍵字查詢:四川 成都

閱讀: 9470 次     2008/7/23 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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