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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2001/09/13
  【頒布單位】濟政辦發〔2001〕27號

  第一條 為了建立住宅維修保障機制,維護住宅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山東省建設委員會、財政廳《關于轉發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范圍內,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及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私房,應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或維修資金。

  第三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和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和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四條 市財政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維修基金和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 各區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督促轄區內各類住宅維修基金和資金的歸集和維修資金的使用審批。

  市公用房屋管修處負責其原經營管理的已購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的歸集和維修資金的使用審批工作。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維修基金和資金的存儲核算及保值增值。

  第六條 市財政局、市房產管理局共同確定承辦維修基金和資金金融業務的銀行,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承辦銀行辦理委托手續。

  承辦銀行按照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其簽定的委托協議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基金和資金銀行帳戶(總戶)下為單位和業戶提供維修基金和資金的開戶、支取、計息及結算等金融配套服務。

  第七條 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和資金按以下規定繳交:

  (一)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人與售房單位應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由購房人按購房款3%的比例繳交。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沒有繳交維修基金的,產權人應按購房款3%的比例補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下同)2元繳交維修資金。

  (三)購買與住宅結構一體的非住宅用房,購房人按前兩項規定繳交維修基金或維修資金。

  第八條 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多層住宅樓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層住宅樓按售房款30%的比例,從售房單位收取的房價款中提取維修基金?! ?/span>

  第九條 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私房,由產權調換申請人按拆遷規定的商品房價的3%繳存維修基金。按《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拆遷私房自住戶產權問題的通知》(濟政發〔1998〕21號)辦理產權調換的,由原產權單位按規定從房價款中提取維修基金。

  第十條 商品住宅銷售時,按規定由購房人繳交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代為收取?!?/span>

  購房人補交的維修基金或按年繳交的維修資金,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代收。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商品住宅銷售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代收。

  第十一條 產權調換申請人繳交的維修基金,由實施產權調換單位代收。

  第十二條 代收單位代收的購房人一次性繳交的維修基金應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足額存入代收單位在承辦銀行開設的專戶,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辦理移交手續。

  代收單位按年度代收的產權人分期繳交的維修資金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存入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承辦銀行開設的專戶。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存入代收單位在承辦銀行開設的專戶,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基金,以及房屋原產權單位按市政府濟政發〔1998〕21號文件規定提取的維修基金,分別存入原產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在承辦銀行開設的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原產權單位按規定由房價款中提取的住宅維修基金歸售房單位所有。商品住房及產權調換私房的產權人按規定繳交的維修基金和資金歸業主所有。

  第十五條 維修基金和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維修基金和資金必須??顚S?。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單位提取和個人繳交的維修基金,只能使用其利息,不得動用本金;個人按年度繳交的維修資金,其本息均可使用。

  第十八條 維修基金和資金一般按單幢住宅樓房設置明細戶進行核算。維修基金的利息和維修資金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經業主大會研究決定,由業主按其擁有的住房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因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其維修費用。保修期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從保修費中列支,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和資金。

  第十九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售房單位應編制維修工程預算,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房屋所在區房產管理局核準后,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工程預算的50%辦理預付資金劃轉手續。業主委員會驗收維修工程質量、審議維修工程決算后,經區房產管理局批準,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不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售房單位、開發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編制維修工程預算,經區房產管理局核準后,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預付資金劃轉手續和資金劃轉手續。

  業主委員會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及工程預決算的審核。

  第二十條 維修基金和資金繳交、使用情況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span>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繳交的維修基金和資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二十二條 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滅失的,維修基金和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和資金及其利息的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二十三條 業主支付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費用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支取夫婦雙方名下存儲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和代收單位與業主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和資金繳交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約定,雙方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交維修基金和資金的,在辦理住房買賣、贈與、繼承、抵押、出租等登記手續前,須足額補交維修基金和資金。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由市財政局和市房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及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之間因維修基金和資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截留、坐支維修基金和資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和資金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和市房產管理局應制定具體的維修基金繳交制度、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帳制度。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span>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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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824 次     2008/6/19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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