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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區住宅電梯運行維護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關于印發《常州市市區住宅電梯運行維護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價房〔2006〕132號)

【實施日期】2006/07/01
【頒布單位】 常價房[2006]132號

      各區物價局、房管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住宅電梯的收費管理,規范電梯收費行為,切實維護電梯受益業主、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常州市市區住宅電梯運行維護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 ○ ○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常州市市區住宅電梯運行維護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住宅電梯的收費管理,進一步規范電梯收費行為,切實維護電梯受益業主、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注冊,符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管理要求的物業管理企業,為保證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電梯的日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等代收代付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電梯受益業主,是指在配有電梯的住宅樓內可以使用電梯的業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費,是指住宅電梯的日常運行以及維護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運行電費、年檢費、日常維護保養費和維修材料費等,不包括電梯的大修(修理費用在1萬元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費用(電梯大修、更新改造費用的籌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費統一按業主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計算,由物業管理企業向電梯受益業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業服務協議或買賣(租賃)合同約定分期預收,但時間不能超過一年。
      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費應當單獨列帳,按實結算。同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收支帳目,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其不足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補足,結余部分由成立后的業主大會處置。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費的收取可按上述標準預收,也可按上述標準加樓層系數預收(具體的收費辦法和樓層系數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年終結算,不足部分由電梯受益業主補足,結余部分滾存使用。
      第六條 電梯受益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協議或買賣(租賃)合同中的約定時間作為交納電梯運行維護費的起始交費時間;沒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入住通知書(住宅小區竣工驗收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后發出的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作為交納電梯運行維護費的起始交費時間。因電梯受益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期間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由業主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電梯受益業主在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應事先書面向物業管理企業說明情況,期間的電梯運行維護費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
      第七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住宅物業,其電梯運行維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合同中約定收取電梯費用,按合同約定履行。
      第九條 電梯受益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按時交納電梯運行維護費。電梯受益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電梯運行維護費,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各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產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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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4666 次     2008/5/27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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