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 (以下簡稱“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制訂本公約。
本《業主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一條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條 (相鄰關系)
各業主同意,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條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使用和維護物業:
(一) 按照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需經相鄰業主、使用人 同意后,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二)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使用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業主、使用人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在約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作相應賠償;
(三)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須將本公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后,當事人須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四)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人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到場見證下具體實施,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 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修養護時,業主要予以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第四條 (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一)業主應當按照蘇州市政府《關于轉發蘇州市市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實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 專項維修資金的帳務由 代管;
(三)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四) 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者饋贈其物業時,所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
第五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的實施)
各業主同意,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管理企業直接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 屬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 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 經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 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
(五) 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在 元以下;
(六) 。
各業主同意,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小組書面同意后,由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 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在 元以上 元以下;
(二)
(三)
第六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擅自改變物業的原設計用途;損壞或者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房屋外貌;
(二) 在高層住宅室外設置曬衣架;
(三) 封閉陽臺;
(四) 隨意停放車輛;
(五) 飼養家禽、家畜;
(六)
(七)
(八)
第七條 (利用物業設置設施獲利的歸屬)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支付設置費用。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 納入專項維修資金;
(二)
(三)
第八條 (未按規定交付有關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室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業主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處理)
業主違反本公約第六條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下列第 項措施予以制止:
(一) 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二)
(三)
第十條 (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公約的效力)
本公約的內容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相抵觸的,應當遵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約的修改)
本公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生效日期)
本公約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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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6 17: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