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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寶安區推廣社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寶府[2006]20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寶安區推廣社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 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寶安區推廣社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推廣社區物業管理,擴大我區物業管理覆蓋率,營造良好的社區人居環境,加強基層基礎工作,促進和諧寶安、效益寶安的建設,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非開發商開發的住宅小區和住宅為主的綜合小區(以下簡稱小區)。

    第二條 凡寶安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符合成立物業管理公司條件的,均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成立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申請成立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物業的,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大力支持,并適當放寬準入條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所有社區的建成區,均應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街道、社區居委會(工作站)應制訂社區實施物業管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爭取在五年內所有小區實行物業管理。

    第五條 各街道應高度重視推進社區物業管理工作,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并列入領導班子考核目標。各街道物業管理工作由街道城市建設辦公室(科)負責,社區工作站承擔相應的協調服務工作,形成區、街道、社區三級管理網絡。

    第六條 社區實施物業管理的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具體的項目、標準和程序,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由社區居委會(工作站)編制本物業管理區域所需的資金預算,報街道辦、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區發展計劃局和區財政局核定后,由區、街道兩級財政各承擔50%,維修改造工程的施工由街道辦按區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和驗收,費用報街道辦、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區發展計劃局和區財政局核準后撥付。

    上述政府投資所建成的公用設施、設備,為政府公共財產,產權屬于政府,物業使用、管理、維修和處置按照政府物業資產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享受三個月前期管理經費補助。物業管理公司接管小區三個月內,由區政府、街道辦各出資50%,按管理區域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0.20元的補貼標準,由社區居委會(工作站)、街道辦、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核準,撥給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前期物業管理經費補助。

    第八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享受三年管理經費補貼。即前三年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所需費用由社區居委會(工作站)、街道辦、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后,由區、街道兩級財政和業主(使用人)共同承擔。具體標準為:第一年,區承擔40%,街道承擔40%,業主(使用人)承擔20%。第二年,區承擔30%,街道承擔30%,業主(使用人)承擔40%。第三年,區承擔20%,街道承擔20%,業主(使用人)承擔60%。第四年起,由物業管理公司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足額收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九條 對取得優秀稱號的小區,給予物業管理公司適當獎勵。社區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在接管小區的三年內,所管理的小區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評比,獲得國優示范、國優、省優、市優稱號的,由區政府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8萬、5萬、3萬元獎勵;獲得省級安全文明標兵、先進、達標小區的,由區政府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15萬、10萬元。同時獲得兩個獎項的可重復計發。

    第十條 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文明守法租賃單位”創建達標活動,對房屋租賃文明守法達標的物業管理公司給予租賃管理費減免。對在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物業管理公司,授予“文明守法租賃單位”榮譽稱號,并按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享受房屋租賃管理費減免政策。

    第十一條 對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人民幣的特區物業管理公司,到本區從事小區物業管理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第十二條 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舉辦物業管理各類從業人員培訓班,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人才培訓和交流服務,加快物業管理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培訓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第十三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參與我區小區物業管理,享受同等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區住宅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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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8486 次     2008/5/12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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