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賈汪區除外)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企業(包括省、部屬單位、外地駐徐單位、各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以下簡稱“個人”),均應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實行“統一政策,市、區兩級征管”體制。市政府委托市財政局、徐州市地稅局負責執收;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九里區人民政府和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區”)可委托區財政局、地稅分局、工商分局、環衛部門或所轄街道辦事處,分別按照規定的范圍具體負責執收。
第四條 市、區政府委托征收范圍:
(一)市財政局具體負責部、省屬駐徐行政、事業單位,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以及駐徐部隊的征收工作。
(二)徐州市地稅局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市及市以上企業(含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自收自支
事業單位)的征收工作。
(三)各區委托征收范圍:
1.區屬行政事業單位;
2.區及區以下企業、個體工商戶;
3.轄區內住戶(含暫住人口);
4.轄區內建設(施工)單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理費。
單位所屬分支機構不實行獨立核算的,對單位總部集中征收;實行獨立核算的,對各分支機
構分別征收。
第五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的住戶(包括城市居民、暫住人口),均按實際居住地每戶每月4元收取。對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戶,按每戶每月1元收取,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交所在區財政部門。物業管理企業或自管單位負責小區內的衛生保潔,并將垃圾集中運至由區環衛部門指定的垃圾中轉站,垃圾中轉站不得再向其收取其它費用。
(二)市區內的單位,應按照上一年度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收取,由單位繳納。
(三)部分行業收費標準:
1.賓館、招待所行業,根據其實際床位數,每個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
2.餐飲、桑拿、歌舞廳、美容美發等相關餐飲娛樂行業,按營業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3.農貿市場、專業市場和汽車客運點(國有、社會)按實際產生垃圾量每噸20元收取,由市
場(點)主辦單位繳納。垃圾由轄區環衛部門負責運送。
4.建設(施工)單位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新建、拆遷面積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收取城鎮垃圾處理費,經批準自行回填部分免收城鎮垃圾處理費。建設(施工)單位須自行或委托運輸
服務單位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送至市環衛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委托運輸服務單位代運的,應當支付垃圾代運費。
5.家庭裝潢和修繕房屋棄置渣土、裝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收取城鎮垃圾處理費。收取城鎮垃圾處理費后,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裝潢和修繕房屋產生的裝潢和建筑垃圾,由負責收取該項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單位負責運送。
對第1、2、3項涉及的城鎮垃圾處理費,不再執行按其職工人數征收的標準。
(四)對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戶居民和由財政撥款并納入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院,憑有效證明
經所在地的區政府(市屬福利院由市財政局)核定后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繳納當年城鎮垃圾處理費(建筑垃圾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按照上述標準和規定時間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后,所產生的生活、生產、營業垃圾由環衛部門負責運送。
第八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調整,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對單位征收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對個人征收的,使用專用定額票據)。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拒繳并予以舉報。
收費許可證和專用票據由執收部門分別向市、區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辦理或領取。
第十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區執收單位按時上繳所在地的區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彌補本區保潔人員和門前三包人員工資、環衛設施設備購建、市區垃圾收集運輸等
費用的不足部分;市執收單位按時上繳市財政專戶(7月底前完成全部收入匯繳),專項用于市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工業生產垃圾及其他特殊垃圾處理費的收入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為鼓勵收好、收足城鎮垃圾處理費,市財政部門及各區政府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業
務費,專項用于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工作宣傳、獎勵和改善征管部門的工作條件。
第十二條 對未按標準和期限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逾期一天加收3‰的滯納
金(滯納時間從7月1日起計算);拒不繳納的,由征收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執收部門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住戶不
按規定標準和時間繳納的,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向住戶所在單位送達“城鎮垃圾處理費協助征收通知書”,單位應于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協助征收到位。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物價部門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應加強監督和檢查。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
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各區政府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后,市政府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