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戶部山商貿城地區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潘永和
二○○三年六月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戶部山商貿城地區和彭城路步行街(以下簡稱"商城和步行 街地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維護良好經營秩序,促進商城和步行街地區的經濟繁榮和發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貿城地區是指從解放南路百貨大樓戲馬臺分店沿戶部 山東至解放南路 、北至馬市街、西至彭城南路、南至崔燾故居。彭城路步行街是指北起建國路、沿彭城南路 、剪子股至和平路。
第三條 云龍區人民政府負責商城和步行街地區的統一管理。云龍區人民政 府下設的戶部山商城管理處(以下稱"商城管理機構")是商城和步行街地區綜合管理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商城和步行街地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建設、國土、市政公用事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環保、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法各司其職,共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從事管理、建設、經營、旅游、購物、娛樂 等活動的,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商城和步行街地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商城和步行街地區的統一規 劃要求,各類建筑和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從事下列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商 城管理機構提
出申請,經商城管理機構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機構代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
向計劃、規劃、國土、建設、市政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
(二)對建筑物、構筑物實施建筑裝飾裝修的。
第七條 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內道路等公共場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 公安部門委托
商城管理機構審批管理。
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內的道路、廣場、綠化、路燈、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環
保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以及保安、環境衛生等物業管理由商城管理機構負責。市政公用設施
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職能由市市政和市園林管理部門委托商城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條 商城和步行街地區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含夜景燈飾)由商城管理 機構委托有規
劃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編制設置規劃,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審定。
商城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審定的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
設置的審批手續。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社會公開招標、拍賣,所得收益按60%用于商城和步行街
地區的管理和公共設施的維護,40%上繳市財政。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設置門頭字號和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當經商城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后,再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就經營
范圍和地點先行征求商城管理機構的意見,經商城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 按照有關規定,辦
理工商登記。
第十條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舉辦文化、商業、旅游和其他促銷宣傳活動的 ,應當經商城
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報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除因執行公務需要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 、工程維修搶
險車等特種車輛可以通行外,其他因生產、經營和生活需要通行的車輛應當辦 理《商城通行證》,
并在限定的時間內通行。
商城和步行街地區車輛的通行證由商城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公安交警部門審批發放。
商城和步行街地區車輛禁行和通行時間規定,由公安交警部門會同商城管理機構確定,并由
市公安交警部門向社會公示。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特種車輛外,其他進入商城和步行街地區的車輛應當服從商城管理機構
的管理,并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整齊停放。
第十二條 商城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公安交警、市政等有關部門在商城 和步行街地區
外適當場地設置公共停車場(點)。
第十三條 凡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須征求商城管理機構意見的事項,有 關部門必須執
行。未經商城管理機構同意,有關部門不得為申請人辦理相關審批、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容貌和環境衛生、經營管理以及文物保護的管理,按照國家、
省、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經營管理以及文物保護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嚴禁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停車場、公共走廊、休息亭等公共場地從事店外經
營、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商城管理機構有權對本地區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督。對出售違禁物品、假
冒 偽劣商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等違法經營行為,商城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通
知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商城管理機構發現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事項的違法行為,
有權予以制止。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市城市管理云龍行政執法分局設立的商城行政執法中隊具體負責商城和步行街地區的相對
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和商城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履行其職責,加強管理 。對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云龍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等17件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等6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節選)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等17件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等6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04年4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福全
二○○四年八月四日
(十五)《徐州市戶部山商貿城地區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辦法》(市政府第87號令)
1、刪除第六條:“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從事下列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商城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商城管理機構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機構代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向計劃、規劃、國土、建設、市政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二)對建筑物、構筑物實施建筑裝飾裝修的。”
2、刪除第七條:“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內道路等公共場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公安部門委托商城管理機構審批管理。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內的道路、廣場、綠化、路燈、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環保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以及保安、環境衛生等物業管理由商城管理機構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職能由市市政和市園林管理部門委托商城管理機構行使。”
3、刪除第八條第四款:“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設置門頭字號和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當經商城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4、刪除第九條:“商城和步行街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就經營范圍和地點先行征求商城管理機構的意見,經商城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
5、刪除第十條:“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區舉辦文化、商業、旅游和其他促銷宣傳活動的,應當經商城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報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6、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商城和步行街地區車輛的通行證由商城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公安交警部門審批發放。”
7、刪除第十三條:“凡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須征求商城管理機構意見的事項,有關部門必須執行。未經商城管理機構同意,有關部門不得為申請人辦理相關審批、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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