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問題的函
各市(區)物價局:
現將《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問題的函》(蘇價服函[2004]15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問題的函
各市物價局:
近來,一些市縣價格部門就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是否計入房價問題請示省局,經研究,現函告如下:
根據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由建設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第五條的規定,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為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鑒于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是全體業主,不應計入商品房銷售價格。因此,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蘇政辦發[1998]106號中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規定,應以國家兩部文件為準。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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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7 1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