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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通知





泰建發[2005] 133號

市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維護房屋產權人及其他使用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現作如下通知:

 

一、凡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體變動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報經市建設局審查批準。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辦理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體變動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審批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3、已有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辦理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體變動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審批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3、申請人身份證件;


   
4、規劃部門批準文件;

 

5、符合設計要求的設計方案;


6、施工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和施工方案;


   
7、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8、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四、辦理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體變動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審批應遵循下列程序: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申請表及法定材料,受理人員應出具接收材料憑證;


2、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內向建設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5日內向建設單位發出一次性補正通知書;


3、審查法定材料。重點審查設計方案,審查的內容包括:(1)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2)是否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3)是否損害公眾利益和相關利害人利益。


4、現場勘驗;


5、在規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作出同意決定的,應一并提出具體施工要求。


五、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行政批準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建設。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竣工后,報市建設局驗收。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行政批準要求建設的,應責令其改正,并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其他管理依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執行。



特此通知,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關鍵字查詢:江蘇 泰州

閱讀: 10414 次     2006/7/17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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