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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程序,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以下情形的,業主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1)物業服務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業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
3)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三條 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做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
第四條 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業主或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要求,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十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可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部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大會必須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方可做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
第五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作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停止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決定:
1)物業服務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業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
3)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嚴重干擾物業管理服務活動,致使物業管理企業無法正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第六條 一方作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應書面送達被解除方,同時應函告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
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定送達被解除方時生效。被解除方如有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定生效之日起的2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結移交并退場。未如期辦結移交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先退場;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擅自退場,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業主委員會依法重新聘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解除決定生效之日起的第21日進場。
第八條 雙方辦理移交時,物業管理企業應列出清單,結清賬務,依約多退少補;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維修基金的,應單列帳目并如數移交。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以下資料:
1
、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3
、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
、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因物業管理企業的過錯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因業主過錯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給物業管理企業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法要求賠償損失和補償其不可轉移的先期投入。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于20036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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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675 次     2006/1/25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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