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派出所、各社區居委會、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貫徹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居民住宅區安全防范工作的協作配合 切實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號,見附件)精神,切實提高居住小區安全防范水平,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公安派出所應負責建立專群結合的社區防范體系,預防和減少案件發生;負責轄區內全面治安巡邏控制;負責指導治保會等群防群治組織的安全防范工作;負責開展創建安全責任區活動。
二、充分發揮社區黨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的作用,動員和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安管理。著重抓好三支隊伍建設:一是社區治保會和單位內部治保組織,一是社區治安志愿者隊伍,一是社區保安隊伍。要結合社區建設,繼續抓好以治保會為重點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改善治保會的工作條件,改進活動方式和工作方法。
三、社區居委會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社會秩序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治理整頓,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小區居民對安全防范重要性的認識;調解民事糾紛,作好預防青少年犯罪和幫教工作,提高小區居民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小區安全和社會穩定。
四、各物業管理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物業管理企業)應將小區保安工作作為物業管理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切實提高小區安全防范的專業水平,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在職責范圍內與社區居委會配合做好小區安全防范服務工作。
各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居委會掌握外來人口及出租房屋情況的,應將掌握的外來人口及出租房屋情況積極主動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供。
五、小區已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 聽取物業管理委員會在小區安全管理方面的意見和要求,配合物業管理委員會向小區全體居民傳達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建住房[2001]115號文件及本通知精神。
六、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小區封閉式保安服務的,應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確保安服務的范圍、工作內容及工作職責,并告知全體產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保安服務,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小區主要出入口24小時專人值守,小區公共區域內至少每隔一小時巡邏一次;
2、負責維持疏導小區的交通秩序,對出入小區車輛進行登記或憑證放行;
3、 禁止小商小販等閑雜人員出入小區,發現可疑人員,密切監視,注意動向,及時報警;
4、對涉及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隱患處,設有明顯標志;
5、對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及其他緊急情況,要有處置預案,發生時積極處理并上報有關部門。
七、小區已具備封閉管理條件,但物業管理企業未提供保安服務的,區縣房地局應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組織召開產權人(代表)大會,選聘專業保安公司負責小區安全管理,按物價部門規定收取保安費。
八、小區因客觀原因不具備封閉管理條件的,區縣房地局應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社區安全建設的要求,在區縣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動員開發建設單位、產權單位共同出資封閉小區。封閉實在有困難的,可建立門禁對講系統,實行樓門封閉。對講系統日常運行費用由使用人承擔,收費標準應經物價部門批準。
各有關部門應鼓勵和動員小區建設單位和產權人建設并完善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實現技防、物防和人防緊密結合,相互促進。
九、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并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京價房字[1997]第196號)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應保證停車有位、停車有序;
2、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視監控系統監視;
3、車輛進出停車場有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4、與存車人簽定停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向存車人提供物業管理企業發票或停車專用發票。
十、物業管理企業應加強對房屋裝修裝飾的管理,嚴禁產權人、使用人拆改承重結構、破壞防水層、拆改各種管線設施,嚴禁安裝的防盜網超出墻面。物業管理企業發現產權人、使用人違反規定的,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并按照有關政策及《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處理。
十一、物業管理企業應加強房屋的安全使用管理,嚴禁產權人、使用人占用門廳、樓梯、走廊等樓房共用部位堆放雜物,產權人、使用人違反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勸阻、制止,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有關政策及《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處理。
十二、物業管理企業應定期對電梯、消防系統等公共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保證小區公共設施狀態良好、安全運行。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關于加強居民住宅區安全防范工作的協作配合 切實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建住[2001]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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