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安縣物業管理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科室、城管執法大隊、環衛處:
為了加強物業管理工作,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根據《海安縣縣城區規劃區物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等文件規定,現將《海安縣物業管理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抄 送:各街道辦事處,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
海安縣物業管理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并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海安縣縣城區規劃區物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安縣縣城區規劃區區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履約保證金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交納的,用以保證物業服務企業信守合同,誠實經營,以及非正常退出項目后過渡管理等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條 海安縣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城管局)負責縣城區規劃區內履約保證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履約保證金財務建賬和審核返還。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明確中標人交納,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涉及履約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明確:
(一)履約保證金交存和返還方式;
(二)履約保證金交存數額和期限;
(三)履約保證金以無利息的方式計算;
(四)履約保證金交存、返還及相關費用等發生爭議的處理方式;
(五) 逾期交存或返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交存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的現狀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原則上不低于下列標準:物業項目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1萬元繳納履約保證金;物業項目總建筑面積5-10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2萬元繳納履約保證金;物業項目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5萬元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七條 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10日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按合同約定將履約保證金繳入城管局專用賬戶上。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待處置到位后經業主委員會、社區認定,城管局審核后辦理返還手續。
(一)合同約定責任期內,未盡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養維修之責,造成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合同終止時,不移交或少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的;
(三)合同終止時,不移交相關資料或資料缺失的(以業主委員會蓋章的資料清單為準);
(四)合同終止時,未按相關要求有序撤出的;
(五)合同未滿擅自撤出物業的。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撤出服務項目,對未按規定要求移交又無法整改到位,或違反合同約定及相關協議,按實物的具體價格進行扣除。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
社區認定,城管局審核,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一)惡意退出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的;
(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誠信服務、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
(四)合同約定的不予返還履約保證金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被扣除的履約保證金,用于小區善后處理和基礎建設或納入小區住宅維修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30日內,雙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履約保證金返還:
(一)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向城管局提出返還履約保證金申請;
(二)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城管局對申請進行審核,核準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返還履約保證金的書面通知,返還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履約保證金返還以及產生的費用有爭議的按合同約定處置。
第十四條 前期物業及其他通過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其履約保證金可從招標保證金中劃轉,但應在招標文書中予以明確。對不按合同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的企業,列入物業誠信考核,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5 月 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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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6 17: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