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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柳建物業字〔2010〕4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大業主及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市政府2010年4月14日頒布的《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建立我市房屋“養老金”制度,妥善解決保修期滿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難題,經研究,現將我市開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的范圍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2010年5月5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實行預售的項目,則以取得施工許可證為準)的住宅小區、商住樓、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房、危舊房改造房等房屋以及2010年5月5日以后按照房改價出售給單位職工的售后公有住房,其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應按照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由市住建委根據我市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變化等情況進行測算后定期公布。

(二)新建住宅小區、商住樓、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房、危舊房改造房等房屋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具體數額為:

1、未配置電梯的房屋(包括配置電梯的一層房屋),交存數額為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電梯的房屋(不包括配置電梯的一層房屋),交存數額為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0元。

(三)售后公有住房的業主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多層按20%,高層按30%)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時間

(一)住宅小區、商住樓、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房、危舊房改造房等新建物業的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向登記部門出具《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核原件,收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將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到專戶管理銀行。房屋出售后,開發建設單位向購房人收取已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到市住建委辦理維修資金更名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應向登記部門出具《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核原件,收復印件)。

(三)售后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繳交購房款的同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辦理產權轉移前將應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售后公有住房的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向登記部門出具《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核原件,收復印件)。

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

四、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申報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

1、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預售許可前(未實行預售的項目,則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下列材料到市住建委申報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

(1)《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申請表》;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規劃總平面圖;

(4)經備案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

2、集資合作建房代建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單位產權證后,持下列材料到市住建委申報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

(1)《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申請表》;

(2)單位房屋所有權證證明文件;

(3)經備案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

(二)市住建委根據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算后,向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出具《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

(三)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以專門條款與購買人約定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數額、時間、方式等事項,并將《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交給購房人。

(四)購房人持《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到專戶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購房人持銀行交款憑證到市住建委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或委托開發建設單位領?。?。

(六)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購房人須出示《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在結息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內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資金本息,按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關于《辦法》實施前的執行事項

(一)已交付使用尚未歸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在自治區有關部門未下文補建前暫不交存維修資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二)市住建委和市財政局將自《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柳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歸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基)金的住宅項目進行清查。歸集單位應積極配合,對已歸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基)金進行清理、核對、造冊,并將相關統計情況如實上報,辦理資(基)金移交手續。

特此通知。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柳州市財政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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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370 次     2010/5/13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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