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辦〔2008〕195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外來務工人員在廈的工作生活,采取各種措施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2007年12月,由市物價局等部門聯合出臺《廈門市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暫行辦法》(以下稱為《暫行辦法》),規范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行為,出租戶亂收費的投訴明顯減少,得到廣大外來務工人員的歡迎。但是,《暫行辦法》的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一部分出租戶和外來務工人員還不大了解《暫行辦法》;基層組織作用還沒有得到發揮;收費單位的主動服務沒有充分體現;管理部門之間的合力有待加強等。
為此,市政府決定在近期開展進一步落實《暫行辦法》的專項工作,現將《關于進一步落實廈門市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暫行辦法專項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各部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形成合力,推動《暫行辦法》各項內容全面落實到位,進一步營造和諧溫馨的勞動用工環境,為廈門市“最受農民工歡迎的城市”增光添彩。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關于進一步落實廈門市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暫行辦法專項工作方案
為落實規范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收費政策,堅決治理出租房公用項目亂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現就近期開展進一步落實《廈門市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專項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以《暫行辦法》為藍本,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發揮村(居)基層組織的作用,形成上下合力,通過對《暫行辦法》的周知性宣傳和進一步落實,集中三至四個月時間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維護外來務工人員和出租戶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溫馨的勞動用工環境,吸引和穩定外來員工,服務廈門市經濟建設大局。
二、工作重點
此次專項工作的重點對象主要為目前投訴相對集中的代收水電費加價問題。重點區域為島內城鄉結合部。要通過專項工作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暫行辦法》的宣傳普及不到位,二是相關單位根據《暫行辦法》的主動服務未能及時跟上,三是管理部門合力還未能充分形成,四是各相關部門未能充分發揮基層作用,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三、工作步驟
?。ㄒ唬┬麄靼l動階段(2008年9月1日-9月30日)
要通過各種方式,大力宣傳《暫行辦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讓群眾了解、知道《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印制《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宣傳材料,分發到各出租戶手中,做到所有出租房業主人手一份;并在外來務工人員比較聚集的地點張貼、分發。統一制作出租房公用項目收費公示表,督促出租房業主張貼。水電等公用事業單位主動宣傳水電表分表到戶、合表用電的費用標準、辦理流程等,讓惠民政策得到廣泛周知,為落實《暫行辦法》營造良好氛圍,打好基礎。
?。ǘ┤嬲{查和主動服務階段(2008年9月15日-11月15日)
在前階段宣傳的基礎上,以水務集團、電業局為主,各區及公安等相關部門參與,集中一段時間,開展以村(居)為單位的落實《暫行辦法》的調查工作。水務、電力部門相關人員入戶發放調查表,村(居)工作人員和公安地段民警配合,對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通過全面調查,督促出租房業主自查自糾,摸清存在的問題,特別是突出問題、典型案例。水務、電力等公用事業單位根據《暫行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主動對接出租戶,采用上門服務、集中受理等便民措施,宣傳、受理有關水電表分表及合表用戶申請等相關業務,落實惠民措施。
?。ㄈ┲攸c治理階段(2008年10月16日-11月30日)
針對全面調查及平時受理情況,由市物價局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大力開展集中專項整治。抽查一部分租賃房屋公用項目代收代繳執行情況;對突出典型的投訴件進行重點查處,表明政府的重視和查處的決心、力度,加大維護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執法力度。
(四)總結提高階段(2008年12月1日-12月10日)
各單位認真總結進一步落實《暫行辦法》的各項工作,對工作不到位的問題加以整改、完善,各公用項目費用收繳的管理單位應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方便繳費相對人,保護繳費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加強調研,醞釀制定《關于規范出租房水費、電費結算行為的辦法》。通過總結提高,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四、工作分工
專項工作涉及市直各有關部門、各區以及街道、村(居)委會和各公用事業單位。各單位要明確分工,形成合力。
市物價局為專項工作的主要負責部門,承擔方案制訂、宣傳材料印制、公示表制作、全面調查指導、重點整治協調、聯席會議召集等綜合協調工作。著手開展制定《關于規范出租房水費、電費結算行為的辦法》的前期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媒體,開展周知性廣泛宣傳。
公安部門協助開展入戶調查,掌握出租房相關動態。
勞動部門開展為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維權等工作。
市政園林局、電業局、廣電局等要主動開展上門宣傳、完善服務工作,參與重點整治。電力、水務抄表人員要負責宣傳材料的分送以及調查工作,并督促各出租戶落實公用項目收費公示表的張貼公布。
各區要明確領導分管此項工作,并根據轄區實際,組織各街道、村(居)委會深入出租戶,配合開展全面宣傳以及調查工作,督促業主按照《暫行辦法》做好代收代繳項目收費公示,派人參與物價部門開展執法查處工作。
市長專線電話辦公室負責安排2-3次市直部門、區政府領導輪值接聽市長專線,及時交辦群眾投訴、反饋結果。
五、工作要求
1、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進一步落實《暫行辦法》,關系到廣大外來務工人員切身利益,關系到廈門用工環境的吸引力和競爭力,關系到經濟建設大局,增強開展專項工作的責任感。
2、要明確目標,形成合力。落實《暫行辦法》涉及市、區、街道乃至村(居)委會,市直多個部門參與。要明確工作目標,責任到人、細化分工;要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加強溝通,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3、要加強督查,確保落實。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監察局等單位要積極介入,了解各單位開展專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并將出租房公用項目費用代收代繳投訴查處落實情況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參考依據。專項工作結束以后,各區政府、相關市直部門要及時報送工作總結,市政府辦公廳適時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工作匯報。
附件:廈門市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暫行辦法
附件
廈門市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暫行辦法
廈門市物價局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市政園林局 廈門市廣播電視局 廈門市電業局
(2007年12月21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出租戶公用項目費用代收代繳行為,維護承租戶和出租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廈門市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廈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出租戶是指在廈門市轄區內符合居住要求的私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代理人;
承租戶是指租用私房的來廈務工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三條 承租戶的水、電、有線(數字)電視、生活垃圾處理、管道燃氣等公用項目費用需由出租戶代收代繳的,出租戶應嚴格按照政府定價標準收取,并按規定繳交,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加價贏利。
第四條 出租戶可根據承租戶的需求為承租戶向廣電部門申請有線(數字)電視入網,由出租戶代收代繳收視維護費。對成套住房出租的,出租戶按數字電視每套每月18元(可含一個主終端二個副終端)、模擬電視每套每月12元的標準向承租戶收??;對自建房屋或商品房分割單間出租的,出租戶按每個終端每月6元的標準向承租戶收取。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可由承租戶自行繳納或由出租戶代收代繳。
收費標準:由街道、社區保潔管理的,外來暫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家庭獨立租住暫住人口每戶每月征收10元;由物業管理公司保潔管理的,在物業管理費之外,外來暫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1元,家庭獨立租住暫住人口每戶每月征收3元。
第六條 管道燃氣按實際使用數量計費,可由承租戶自行繳納或由出租戶代收代繳。
第七條 出租房的自來水符合分表到戶條件的,出租戶應向供水單位申請分表到戶;不符合分表到戶條件的,由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依據對出租戶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證明,供水單位按承租戶每人每月5噸第一檔水價標準進行收費。
第八條 出租房的用電符合分表到戶條件的,出租戶應向供電單位申請分表到戶,供電單位按實際用電性質收費;不符合分表到戶條件的,由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依據對出租戶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證明,屬生活用電部分,供電單位按合表用戶電價的標準進行收費。
第九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配合出租戶完善出租房的水電基礎設施建設,做到水表電表“兩個分設”,即商業用水用電與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分設;出租戶與承租戶的用水用電分設。
對于商、住合用的出租戶,其商業性用水用電與居民生活用水用電應分設表計量。暫無法分開計量的,可按定比或定量核定值分開計費,供水、供電單位應定期對定比定量值進行核對調整。
出租戶與承租戶的用水用電分設由出租戶負責出資建設。
第十條 對公共用水、用電部分,可由所有住戶根據實際使用數量按比例公攤。公攤部分只能用數量進行分攤而不能提高單價進行分攤。出租戶應加強對公共用水用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減少水電的跑冒滴漏、公共損耗。
第十一條 出租戶向承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應在醒目位置張貼公示以下信息:
1、水、電、有線電視、生活垃圾處理、管道燃氣等公用項目的收費標準及公攤計算辦法;
2、總表分表(分戶)用水用電數量、繳費金額、分攤公共損耗數量、金額等以及總表繳費票據(供水或供電單位出具票據);
3、有線電視收視費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道燃氣的收費情況及繳費票據;
4、物價、勞動保障、供水、供電、廣電、環衛、街道等相關單位的查詢及投訴電話。
第十二條 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時應出具寫明公用項目費用數值、公共損耗分攤數量、單價的收條或收據,以作憑據。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承租戶有權向出租戶拒付公用項目費用:
1、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無出具相應的收條或收據;
2、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之前無進行公示或高于政府定價的(合理分攤損耗部分除外)。
第十四條 物價、市政、廣電、電業等職能部門應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管,對偷水、偷電、私拉私接有線電視以及違反規定收取公用項目費用等違法行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街道、社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出租戶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工作,及時提供準確、詳實的出租戶管理信息和證明,并采取多種宣傳形式讓廣大承租戶了解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出租的代收代繳公用項目費用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8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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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6 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