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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青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省建設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計委,建設局:

為規范我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委會同省建設廳制定了《青海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青海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單位、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并受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對城市住宅小區(包括:普通住宅區、高標準住宅區)和非住宅區(包括:寫字樓、商住樓、各類專業市場及其他非住宅房屋)等物業提供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服務的收費。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委托對其城市住宅上區及非住宅區的房屋建筑共用設施設備、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和提供其它與居民及使用人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各地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是當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照省級定價目錄規定,由省計委制定管理辦法,其具體收費標準授權州(地)、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為公共性服務收費、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和特約服務性收費。為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服務收費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繳水、電、煤(燃)氣費、有線電視、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管理單位向業主提供特約家政服務等項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等級制度。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標準時,按照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結合當地城市居民經濟承受能力。以物業管理單位服務所發生的合理成本費用為基礎,制定本地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標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標準,應根據物業管理費用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及社?;?;

(二)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及保養費;

(三)綠地養護費;

(四)治安維護費;

(五)清潔衛生費(含垃圾處理費);

(六)辦公費;

(七)直接用于管理區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金;

(九)合理利潤;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成本利潤率,普通住宅最高不超過3%;高標準住宅區、商業區等不超過5%。

第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收取車輛停車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事先在征得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同意,在管理區內的公共場地和道路上劃出停車場地供停放車輛的收費及公共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含室內)收費。其中,機動車輛收費按《青海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非機動車輛收費按照自愿有償原則確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收取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時,要有委托單位及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的委托代收、代繳合同,物業管理單位可按代收繳金額3%--5%的標準收取代辦服務費。有關單位向物業管理區內提供水、電、煤(燃)氣以及其他服務,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亂加價、亂收費。

第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向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提供的特約服務(包括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因房屋裝修產生的垃圾清運費),由雙方當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事先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強行服務。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內公共設施專項用水、電要實行管理區內分類分表計算、公開公平分攤。為供熱等動力設備發生的水、電費應分別計人其供應成本中,不得另外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照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擁有物業的套內建筑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由物業管理單位向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收取。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已出售的空置房由物業產權人交納。

物業管理服務費一般按月計收,經雙方約定可以預收,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收費等級一般每兩年考核一次,經考核超過(或達不到)原評定收費等級的,收費標準按考評后的等級執行。凡被評為國家級(部級)優秀稱號的,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上浮 20%;被評為省級優秀稱號的,可上浮10%;被評為市級優秀稱號的,可上浮5%。執行時由物業管理單位上報有審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三條 對新建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由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先行核定試行標準,一年內有效。試行期滿,再按正常程序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申報核準程序為:

 ?。ㄒ唬┪飿I管理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取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向有相關審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申請,并填報《青海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申報表》(詳見附表)。

 ?。ǘ﹥r格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3o個工作日內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和物業管理單位,共同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提供的服務內容、質量、范圍及相關約定服務項目進行測評。”

(三)有審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測評結果,依據當地物業服務收費等級確定收費標準,審批《申報表》,并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物業管理單位按照批準的標準實施收費。

第十五條 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商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文約定。委托人有權依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質量、收費行為、收支帳目等事項,進行質詢監督,參與管理。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內的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及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逾期不交納的,按照雙方所簽服務合同中約定的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按規定向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收取了公共性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復重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公示制度。物業管理單位各類收費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法應在其收費場所公示。對需由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分攤的費用。應當公布相關的收費發票和具體的分攤原則及計算方法,接受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的監督和質詢。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一般為6個月)公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收人和支出帳目,適時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管理的重大措施,并報送受理審批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價格爭議,由業主委員會予以協調,經業主委員會協調不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商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裁定。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定價收費項目亂收費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ㄎ澹┓?、法規明令禁止的其它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暫未完全實行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管理的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后勤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低收人家庭的生活穩定,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時,對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及其他低收人家庭,結合當地實際可制定有關減免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的有關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凡與本辦法相低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關鍵字查詢:青海

閱讀: 21002 次     2009/12/31 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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