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房發〔2008〕32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內容如下:
一、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
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按照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一定比例交存。本市計算首期維修資金交存基數的建安造價為:配備電梯的房屋為1500元/平方米;不配備電梯的房屋為1000元/平方米。
首期維修資金交存的比例統一確定為:配備電梯的房屋為8%;不配備電梯的房屋為6%;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為5%。
本次調整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數額為:購買配備電梯房屋的購房人,按所購房屋建筑面積120元/平方米交存;購買不配備電梯房屋的購房人按所購房屋建筑面積60元/平方米交存;購買配備電梯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按所購房屋建筑面積75元/平方米交存;購買不配備電梯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按所購房屋建筑面積50元/平方米交存。
今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與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
二、新交存標準的執行時間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取得土地的住宅項目,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統一執行新標準,交存數額按房屋入住時政府公布的標準計算。本通知發布之前取得土地的住宅項目,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仍按原規定原標準執行。
常州市房產管理局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物價局 常州市建設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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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15:04:00